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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自行做的三期鉴定保险公司不认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32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受伤后,受害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简称“三期”)鉴定意见,保险公司不认可的,法院会采纳吗?未构成伤残的情况下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该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3297号生效判决分析: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行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三期鉴定意见,若鉴定程序合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鉴定依据充分,保险公司仅口头提出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也无法举证证明鉴定存在机构/人员无资质、鉴定材料虚假、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会依法采纳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损失的依据。

此外,鉴定费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损失金额的必要合理费用,除非保险公司能举证证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鉴定费免责且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即便受害人未达到伤残等级,若伤情对身体、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如面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等),法院也可结合过错程度、伤情情况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第八条第一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5月20日,曹某驾驶轻型货车在重庆某大道变道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发时曹某正通过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货运平台接单送货,车辆在某财产保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2天,被诊断为左侧颧弓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等,出院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张某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三期鉴定,结论为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张某支付鉴定费960元。

因赔偿协商不成,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曹某、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采纳了三期鉴定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3270.6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9207.25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三期鉴定是张某自行委托,不应采纳,误工期应按住院22天加医嘱休息1个月计算,护理期仅应计算住院期间,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鉴定费应由张某自行承担。

争议焦点

1. 张某自行委托的三期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2. 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 关于三期鉴定效力:张某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意见参照了病历资料及伤者症状体征,不存在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明确不申请重新鉴定,也未举证证明鉴定存在资质瑕疵、材料不实等问题,故一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三期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在事故中无过错,其因事故造成颧弓骨折、多处肋骨骨折等损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酌情支持1000元并无不当。
  3. 关于鉴定费:鉴定费是张某为证明损失产生的合理必要支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保险合同约定鉴定费属于免责范围,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4. 关于交通费:结合张某就医、复查、鉴定的实际情况,一审酌情支持500元合理,保险公司未提供反证证明金额过高,不予采纳其上诉意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329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伤后,受害人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三期鉴定、伤残鉴定等,并非必须由法院委托才有效。建议选择当地法院司法鉴定入册名单内的机构,避免因资质问题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纳。
  2. 如果保险公司对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认可,需要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比如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材料虚假、结论明显违反评定规范等)并申请重新鉴定,仅口头异议不会被法院采纳。
  3. 即便未构成伤残,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尤其是伤情涉及面部、影响容貌,或者造成怀孕流产、对日常工作生活影响较大的,法院会结合伤情程度、双方过错、当地生活水平等酌情支持。
  4. 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免责的,必须提供保险合同条款及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5. 交通费没有票据也不用慌,法院会根据就医地点与居住地的距离、就医次数、复查及鉴定的出行需求等酌情支持,注意保留好就医记录、复查单等证明出行必要性的材料即可。
  6. 此外本案还涉及网约车货运平台的责任认定问题:如果平台对司机的运营行为有管理、培训、处罚权限,且从司机的运营收入中按比例分成,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由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网约车司机及平台方都应当注意厘清双方的法律关系,做好风险防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