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将培训机构咨询客户推给竞争对手算不算侵权?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38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培训机构通过付费推广获取的、带有明确培训意向的潜在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在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将客户导流到竞争对手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3878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并非所有客户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只有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法定要件的客户信息才受法律保护:一是该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轻易获得;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三是权利人已经针对该信息采取了可识别的合理保密措施。 其次,员工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的保密要求,将属于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提供给竞争对手使用、导流交易机会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需要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同时还要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
最新案例
刘某原是重庆两江新区安某服务外包软件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安某培训学校)的咨询主管,2020年入职后,双方先后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行为守则、保密承诺书,明确约定刘某在职及离职后均需保守学校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经营数据等,违反约定需承担赔偿责任。安某培训学校每年投入数百万费用进行网络推广获取潜在客户,咨询专用电话放置在设有门禁的独立咨询室内,仅值班咨询师可接触,获取的客户信息需录入学校专属系统。
2023年6月,学生家长王某拨打安某培训学校的专用咨询电话,咨询计算机相关培训课程,刘某接电后隐瞒自己当天在校上班的事实,引导王某到同园区的竞争对手重庆某某计算机职业培训学校对接,最终王某在该竞争对手处报名缴费,导致安某培训学校错失交易机会。安某培训学校发现后起诉要求刘某赔偿20万元及维权律师费6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客户信息包含学生姓名、家长联系方式、明确培训意向,是安某培训学校通过付费推广获取的特定信息,无法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且学校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设置咨询室门禁、专属系统录入等合理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刘某作为资深咨询主管,故意违反保密义务导流客户,主观过错明显,一审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实际损失、维权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1民终3878号
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从企业经营角度,想要保护客户信息等经营类商业秘密,仅靠口头要求保密远远不够,必须做好3项可举证的准备:一是明确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规章制度中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信息类型(比如付费推广获取的意向客户信息、未公开的报价体系、市场推广计划等),不要仅笼统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二是采取可留痕的保密措施,比如给涉密信息设置分级访问权限、涉密区域设置门禁并留存开通记录、定期组织保密培训并留存签到和培训材料、客户信息统一录入加密的专属业务系统;三是发现侵权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比如客户的沟通记录、员工的聊天或通话记录、竞争对手的交易凭证等,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维权。
从劳动者角度,即便没有签订书面保密协议,对于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专属经营信息,也不能随意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更不能通过导流客户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否则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此外需要注意,法定的保密义务不会因劳动合同解除而终止,离职后也需遵守保密要求。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赔偿金额为20万元,但法院最终仅支持3万元,也提示企业约定保密违约金时应当符合合理原则,过高的违约金不会被法院全额支持,建议结合信息的商业价值、岗位的涉密程度合理约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