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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合同外增量工程只有项目负责人签字能要到钱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41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施工方完成合同外的增量工程后,未与发包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仅由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在增量表上签字确认的,能否要求发包方支付增量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4132号生效判决解答:

即使双方未就增量工程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只要有证据证明发包方的项目负责人就增量工程与施工方达成了合意,且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或者构成表见代理的,发包方就应当承担增量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具体认定标准主要有三点:

  • 一是签字人员确为发包方的项目负责人,有证据证明其负责案涉项目的日常管理、合同履行等工作;
  • 二是项目负责人就增量工程与施工方有过沟通协商,比如微信沟通报价、方案等,能够证明双方就增量施工达成了合意;
  • 三是施工方已经实际完成了增量工程,且项目负责人已经对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

本案中,方某某作为某电梯公司的案涉项目负责人,不仅代表电梯公司与不锈钢公司沟通增量工程的报价、方案,还在增量表上签字确认,同时其也曾作为电梯公司的经办人与建设方签订项目补充协议,足以证明其签字行为是代表电梯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双方就增量工程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电梯公司应当支付增量工程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某电梯公司与重庆某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先后签订《电梯厅门大门套材料购销合同》《扶梯装饰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由不锈钢公司提供电梯门套、扶梯装饰材料并负责安装,合同均为包干价,电梯公司已付清合同约定款项。后因项目实际需要,不锈钢公司完成了部分增量工程,电梯公司项目负责人方某某通过微信与不锈钢公司沟通增量报价、方案等事宜,并在《电梯门头综合材料增量表》《扶梯材料增量表》上签字确认。因电梯公司拒不支付增量工程款,不锈钢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某电梯公司与某不锈钢公司就增量工程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方某某作为电梯公司的案涉项目负责人,其与不锈钢公司协商增量工程、签字确认增量表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行为,对电梯公司发生效力,双方就增量工程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案涉增量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移交建设方使用,电梯公司应当支付增量工程款。关于电梯公司提出的鉴定意见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电梯公司需向重庆某某不锈钢制品公司支付增量工程款670614.54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4132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工程增量务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工程量,应当及时与发包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增量的范围、工程量、计价标准、付款时间等内容,并要求发包方加盖公章,避免仅以口头约定或个人签字确认,减少后续争议。
  • 2. 核实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在与项目负责人沟通增量事宜时,应当要求其提供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留存好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办理结算、收发文件等证据,证明其有权代表公司处理项目相关事宜,避免后续发包方以“无权代理”为由拒付工程款。
  • 3. 及时留存增量施工的全部证据。包括增量工程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会议纪要等)、工程量确认单、现场施工照片、材料进场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是主张增量工程款的关键。
  • 4. 关于增量价款的鉴定风险。如果双方对增量工程款无法达成一致,尽量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当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组织双方选定鉴定机构。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因对方往往不认可其鉴定材料和程序,大概率不会被法院采信。
  • 5.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