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固定单价也没正式结算 发包方收结算资料不答复需按提交金额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43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单价且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承包方提交结算资料后发包方长期不提出异议,能否视为发包方认可结算金额?合同约定“先票后款”的,承包方未开具全额发票时发包方是否有权拒付全部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4356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针对结算金额认定问题:即便服务合同仅约定暂定总价、未明确固定单价,只要承包方已按约完成全部服务内容且发包方已实际接收使用服务成果,承包方提交详实的结算资料后,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发包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工作人员认可走审批流程等事实,推定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载明的金额。
第二,针对“先票后款”抗辩问题:如果合同约定承包方先开具发票、发包方后付款,在承包方已开具部分发票的情况下,发包方未按已开发票金额足额付款的,构成先期违约,承包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停开具剩余发票,发包方无权以“未开具全额发票”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7月5日,重庆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某物业公司委托某建筑公司对重庆龙湖时代天街E馆提供开业前清扫维护服务,合同总工期120天,暂定总金额35万元,未明确约定固定单价。
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工程结束后某建筑公司提交工作报告、费用明细及合格有效发票,某物业公司收到并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结算;某物业公司逾期付款的,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某建筑公司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的,某物业公司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按约完成了全部服务内容,案涉时代天街E馆于2022年10月28日正式开业投入使用。2022年10月16日,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树通过微信,将签证收方记录、零星工程收方资料、用工明细及产值统计表等全套结算资料(载明总价款518930.4元)发送给某物业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陈某,某物业公司收到资料后未予回应。
2023年1月,某物业公司要求某建筑公司先开具30万元发票走付款流程,某建筑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开具了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某物业公司仅于2023年1月21日支付了20万元服务费,剩余款项一直未付。经多次催收无果,某建筑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18930.4元及相应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未完成结算、结算资料与本案无关、某建筑公司未开具全额发票其有权拒付等。
法院观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关于结算金额认定:某建筑公司已提交详实的结算资料,某物业公司收到后在超出合理结算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其项目负责人陈某多次表示正在走审批流程,还实际支付了部分款项,应当视为某物业公司认可结算资料载明的总金额518930.4元。某物业公司主张结算金额为35万元、结算资料与本案无关,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 关于“先票后款”抗辩:某建筑公司已开具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某物业公司仅支付20万元,未按已开发票金额足额付款,构成实质违约,某建筑公司有权行使抗辩权暂停开具剩余发票,某物业公司以未开具全额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 关于违约金起算点:因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程序,一审法院酌情从某物业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次日(2024年8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八日内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18930.4元及违约金(以318930.4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物业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4356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服务提供方(承包方)而言:
- 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服务范围、单价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流程及异议期限,避免仅约定“暂定总价”导致后续结算无依据;
- 服务完成后要及时整理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工作量凭证、验收记录、明细清单、计价依据等,同时务必留存好提交的证据(如微信/邮件送达记录、对方签收单、催告记录等);
- 发包方收到结算资料后逾期未提异议的,要及时发函催告,明确告知其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结算金额,为后续主张权利留存证据;
- 即便合同约定“先票后款”,如果发包方未按已开发票金额足额付款,承包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停开具剩余发票,不构成违约。
2. 对服务接收方(发包方)而言:
- 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后,要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通常为30-60天)内完成审核,如有异议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并留存异议送达的证据,切勿长期置之不理,否则可能被法院推定认可结算金额;
- 如果约定“先票后款”,要严格按已收到的合规发票金额及时足额付款,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继续开票,反而会导致发包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的,要及时收集相反证据,必要时可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仅以“资料系单方制作”为由否认,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如果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且无证据证明发包方审核期限届满时间的,法院通常会从承包方起诉之日(或起诉状送达之日)起算违约金,因此承包方若要主张更早的违约金起算点,需举证证明发包方的审核义务已到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