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岁车祸伤者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该不该赔?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46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高龄伤者未做护理依赖鉴定能否主张护理费?鉴定意见仅给出后续治疗费参考金额的,能否要求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出院医嘱仅写“均衡营养”的,营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4669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高龄伤者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认定问题,法院享有合理裁量权,保险公司仅以“无护理依赖鉴定”“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无加强营养医嘱”为由拒赔的,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 关于护理费:即便未单独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法院可结合伤者年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出具的护理期限意见,参照当地护工标准酌情认定护理费金额。本案中伤者已83岁高龄,两处十级伤残,鉴定护理期180天,法院按120元/天标准支持护理费属合理范围。
- 关于后续治疗费:只要鉴定结论明确后续治疗项目属必然发生(如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即便仅给出参考金额,法院也可判决一次性赔付,无需等待费用实际发生,此举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化解纠纷。保险公司以“高龄可能不做手术”为由拒赔的,需提供充分证据,仅凭单方推断不会被采纳。
- 关于营养费:营养费的认定不要求医嘱必须明确写有“加强营养”字样,若医嘱中有“均衡营养”“适当补钙”等与营养补充相关的内容,结合伤者伤残情况、年龄因素,法院可酌情支持合理的营养费。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4月,陆某驾驶渝AXXXX**号小型轿车在重庆市长寿区某路段刮撞行人郑某(83岁),造成郑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案涉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郑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10天,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郑某胸部损伤、左髋关节功能障碍均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时限180日、营养时限180日,后续需取出内固定物(参考费用约12000元)。
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21600元、后续诊疗费12000元、营养费1000元是否正确,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该三项费用。
法院观点:
1. 护理费:郑某年事已高(83岁),两处十级伤残,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180天护理期,一审按120元/天标准认定护理费属法定范围内的合理裁量,并无不当。
2. 后续诊疗费:郑某已行内固定手术,鉴定意见明确后续需取出固定物,属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审参照鉴定参考金额支持后续治疗费,有利于一次性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主张郑某因高龄可能不做手术仅为单方推断,无证据支撑,不予采纳。
3. 营养费:出院医嘱载有“均衡营养”“适当加强补钙”内容,结合郑某的年龄、伤残情况,一审酌情支持营养费1000元并无不妥。
裁判结果: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郑某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508.93元(已扣除垫付费用)。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466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伤者方维权要点:交通事故受伤后,不要轻易相信保险公司“没鉴定不赔”“没医嘱不赔”的拒赔说辞。护理费方面,即便未做护理依赖鉴定,只要有护理期鉴定意见,结合自身年龄、伤情即可主张;营养费方面,医嘱中“均衡营养”“补钙”“加强营养”等相关表述都可作为主张依据,无需拘泥于固定表述;后续治疗费只要是鉴定确定必然发生的项目,可主张一次性赔付,避免后续再次起诉的麻烦。
- 保险公司理赔要点:若对伤者的赔偿项目有异议,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撑,不能仅凭主观推断(如认为高龄伤者不会做取内固定手术)拒赔,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同时,对于营养费的认定,法院会结合伤者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仅以医嘱无“加强营养”四个字拒赔难以得到支持。
- 车主投保注意事项:本案中还涉及医保外用药承担的问题,若未投保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车主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非医保用药费用。投保时需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才生效,否则免责条款对车主不产生约束力。此外,鉴定费若保险合同无明确约定不属于理赔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