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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自行购买的渝快保报销的医疗费能否从保险赔偿中扣除?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51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行投保的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如重庆渝快保)已经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在侵权人一方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5145号生效判决分析:伤者自行投保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属于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属于完全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伤者自行支付保费获得的保险报销利益,是其基于保险合同约定应得的合同利益,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及承保肇事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理由,因此伤者已通过自行投保的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不能从侵权方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中扣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3.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
    注:上述关于损失补偿的规定仅适用于健康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适用于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侵权人及承保肇事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6月,王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凤中路上桥公交车站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接触,造成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经治疗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治疗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11万余元,其中部分医疗费通过其自行投保的重庆渝快保报销了8191.6元。

肇事车辆登记在谢某名下,在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65%的赔偿责任,未扣除渝快保已报销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渝快保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扣除徐某已报销的5324.54元(8191.6元×65%)。

争议焦点

徐某通过自行投保的渝快保报销的医疗费,是否应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法院观点

渝快保属于商业保险,由投保人根据自身情况自愿投保,保费也由投保人自行承担,属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本案所涉医疗费系因第三人侵权产生,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徐某基于自行投保的渝快保获得的报销利益,不应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514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交通事故伤者而言,无论是否通过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普惠型补充医保(如各地惠民保、渝快保等)报销了部分医疗费,都有权向侵权方及对方保险公司主张按责任比例计算的全部医疗费损失,保险公司要求扣除已报销部分的主张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伤者维权时应注意留存完整的医疗费票据、报销凭证等材料,无需主动扣除报销部分。
  2. 对于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而言,不能仅以普惠型补充医保带有政策性为由主张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抵扣赔偿,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适用于独立的侵权法律关系。
  3. 本案另有两个重庆地区的实务裁判规则可供参考:一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法院通常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按照65%的比例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简单的同等责任五五划分;二是护理费的赔偿以伤者实际产生的合理支出为准,保险公司主张按本地护工固定标准计算的抗辩,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