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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追求期间转账送礼没追到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53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男女交往过程中,一方为追求另一方自愿转账、赠送贵重物品,最终未能确立恋爱关系的,赠与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5300号生效判决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婚恋交往期间的财物赠与是否可返还,核心区分两个标准:一是赠与的性质是否为附条件的赠与,二是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完成转移。

针对本案涉及的「追求异性过程中的自愿赠与」情形,只要是赠与方出于博取好感、增进感情的目的主动转账、送礼物,没有明确约定赠与以确立恋爱关系或结婚为前提,也没有证据证明受赠方存在欺诈、胁迫、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一旦钱款完成转账、物品完成交付,赠与就已经生效,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另外,如果双方存在业务合作、劳务雇佣等关系,往来款项中涉及报酬、提成的部分,不属于赠与范畴,赠与方要求返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周某与李某2017年因办理贷款相识,2024年周某为追求李某,多次向李某转账,金额从300元到36700元不等,包含生日红包、美容费用、旅游报销等,还主张曾向李某赠送价值40800元的梵克雅宝手链。部分转账往来涉及双方共同参与的中介业务分成。后双方未确立恋爱关系,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转账及财物共计167893.74元及利息。李某抗辩称部分款项为业务提成,并非赠与,且手链为其自行购买。

争议焦点

一是案涉往来款项的性质属于赠与还是业务报酬?二是周某主张的赠与款项及物品是否具备返还的法定条件?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双方往来中涉及中介业务分成的款项,属于李某的合法劳动收入,不属于赠与范畴,法院在赠与合同纠纷中不予处理。第二,周某为追求李某自愿转账的款项,属于普通无偿赠与,钱款已完成交付,所有权已转移,且无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欺诈、胁迫、强行索取财物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赠与附有“确立恋爱关系”“结婚”等前提条件,周某无权要求撤销赠与。第三,周某主张向李某交付了贵重手链,但仅提供了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并未亲眼见证交付过程,且无其他交付凭证佐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周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1民终5300号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婚恋交往中要注意财物往来的边界:如果是日常表达爱意的小额红包、礼物,一般会被认定为普通赠与,分手后或未确立关系时无法要求返还;如果是大额转账、贵重物品,建议明确备注用途,若确实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如彩礼、购房款、三金),一定要留存聊天记录、书面约定等证据明确赠与的前提条件,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2. 区分婚恋往来与业务往来:如果双方同时存在合作、劳务关系,一定要单独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报酬、提成的计算方式和支付规则,不要用私人账户混同支付业务款和赠与款,避免后续款项性质说不清。
  3. 主张返还赠与财物要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转账、购物的事实,还要证明赠与附条件或者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如受赠方欺诈、侵害赠与人权益等),仅凭证人证言等孤证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4. 婚恋交往中不得以虚构身份、隐瞒婚姻状况等方式骗取对方财物,否则不仅需要返还财物,还可能涉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