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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通行擅自挖毁他人承包地田埂树木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2民终10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相邻方为拓宽通行道路便于车辆通行,擅自挖毁他人合法承包的基本农田田埂、地上林木,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2民终1093号生效判决解答:相邻通行权的行使存在明确的合理限度,仅能满足“必要通行”的基本需求,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物权,更不得触碰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红线。相邻方超出必要限度,擅自挖毁他人承包地的田埂、林木以拓宽道路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真实案例

刘某与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系同村邻居,该承包经营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合法取得了重庆某村一块0.44亩永久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地块西侧与刘某居住的房屋后的通行小道相邻,边界处有高约1.5米的斜坡土坎(田埂),承包经营户在土坎上种植了林木。

2024年底,刘某为拓宽通行小道便于车辆通行,在未与承包经营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挖毁了土坎上的林木,并将斜坡土坎垂直下挖,占用了部分承包地范围。承包经营户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相邻方之间应当为通行提供必要便利,但该便利应当限定在合理限度内。案涉土坎属于承包经营户承包土地的组成部分,且该地块为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永久基本农田,刘某为拓宽道路挖毁田埂、林木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通行的合理需求,严重损害了承包经营户的合法物权。结合承包经营权证、法院调取的卫星影像、侵权现场视频等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酌情赔偿林木损失500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2民终1093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相邻权利的行使必须严守“必要、合理”边界:通行便利仅能满足基本通行需求,不得为了自身通行舒适度提升(如拓宽道路通行私家车、货车)就擅自占用、破坏他人的合法承包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属于国家严格保护的土地类型,违规占用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做好证据留存:日常要妥善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等权属凭证,定期拍摄承包地的全貌照片(最好带时间水印),如果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要第一时间拍摄清晰的音视频记录、留存证人证言,避免维权时举证不能。本案中承包经营户主张1万元林木损失但未提交充分的价值证明,最终仅获赔500元,提示大家如果产生财产损失,要注意留存购买凭证、价值评估报告等能证明损失金额的证据。
  3. 通行需求超出合理范围的建议提前协商:如果确实需要长期利用相邻方的土地拓宽道路、铺设管线等,建议提前与对方友好协商,签订书面的土地利用协议,明确利用范围、期限、补偿标准等内容,避免后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