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和对账记录借款人反悔不认账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2民终12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双方有多年多笔资金往来,事后通过录音、微信确认了欠款金额,借款人之后又反悔主张实际欠款金额更低的,法院会以哪个为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2民终1289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存在长期多笔资金往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认定欠款金额的核心原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证据高度盖然性”。如果双方已经通过对账沟通、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等方式对尚欠金额作出了明确确认,且该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的,原则上会以双方确认的金额作为定案依据。
如果借款人主张此前的对账金额有误、实际欠款金额更低,需要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此前的确认,且其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应当前后一致、符合常理。若借款人就同一核心事实多次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法院不会采信其单方主张。本案中陈某多次反言,既无法解释为何在2024年多次认可55万元欠款,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清偿大部分债务,因此法院最终采信了双方对账确认的55万元欠款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陈某与向某自2010年起就存在多笔民间借贷资金往来,此外陈某还曾为案外人卜某向向某的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陈某先后向向某出具三张借条,金额分别为10万元、25万元、2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陈某自愿承担卜某尚欠的借款债务,构成债务加入)。
2024年12月,双方两次通过现场对账、微信沟通确认,陈某尚欠向某借款共计55万元,陈某主动提出要将原有借条更换为一张55万元的总借条,但后续未实际更换。后向某起诉要求陈某偿还5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诉讼过程中陈某多次反言:一审第一次开庭时认可55万元债务,仅要求核账并退还原始借据;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又主张仅欠5万元;上诉时又主张仅欠25万元,且对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的陈述前后矛盾。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陈某自始至终无法就还款金额、欠款金额作出前后一致的合理解释,且刻意忽略部分款项往来细节(如案外人王某转账30万元后,向某已将该30万元转回给陈某的事实),也无法合理解释其为何在2024年仍多次主动认可55万元欠款。结合双方十余年的资金往来记录、借条出具情况、对账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陈某尚欠55万元的事实成立,陈某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向某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2民终128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有多笔长期往来的民间借贷,出借人一定要定期与借款人对账,尽量形成书面的对账确认函或者重新出具总借条,明确尚欠本金、利息的具体金额,避免日后因账目混乱产生争议。如果无法形成书面文件,也要通过录音、微信文字等方式固定双方对账确认的内容。
- 借款人如果对对账金额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并保留相关证据,不要随意在对账凭证上签字或者出具借条,也不要在聊天记录中随意认可不实的欠款金额,否则后续想要推翻此前的确认难度极大。
- 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在诉讼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要试图通过反言、虚假陈述蒙混过关,不仅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因虚假陈述被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 涉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自愿加入他人债务的,一定要明确约定责任范围,并且和自身的债务分开核算,避免与个人债务混同,导致后续账目不清、责任范围不明。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