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记录无借条通过中间人转款能否认定借贷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2民终12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通过中间人介绍向他人转款,未签订书面借条、也未与收款人直接达成借款约定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2民终1297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法定要件:一是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合意,即借款人有明确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有对应出借款项的意愿;二是出借人已实际向借款人交付款项。两项要件缺一不可,若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无法举证证明双方达成过借贷合意的,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主张借款关系存在的一方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陈某虽能举证证明其向刘某、宫某的账户转账10万元,但双方此前互不相识,陈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刘某、宫某直接协商过借款事宜,刘某在收到催款信息时也明确否认借款事实,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陈某的还款主张未获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陈某与第三人陈某某系朋友关系,刘某、宫某系夫妻关系,此前陈某与刘某、宫某互不相识。刘某此前曾向陈某某出借10万元,后刘某以需要“过桥”资金为由向陈某某索要款项,陈某某遂将陈某的微信名片推荐给刘某,让刘某添加后接收款项。2024年6月6日,刘某添加陈某微信后发送了宫某的银行卡照片,陈某随即通过案外人账户向宫某转账10万元。次日陈某向刘某催收还款,刘某否认向陈某借款,称款项是陈某某归还的欠款,应找陈某某主张。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宫某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争议焦点:陈某与刘某、宫某之间是否就案涉10万元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观点: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为构成要件,陈某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对借贷合意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陈某提交的转账凭证未备注借款性质,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未体现借款协商内容,刘某在收到催款信息时明确否认借款事实;结合刘某与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刘某是向陈某某索要欠款,并无向陈某借款的意思表示;陈某二审提交的通话录音形成于一审判决后,与案件事实发生时间间隔较长,且录音相对方与陈某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不足。因此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陈某自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2民终129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交易中,无论是否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借人都应当直接与借款人核实借款意愿,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通过微信、短信等可长期留存的方式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核心内容,转账时务必备注“借款”字样,固定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
- 涉及中间人的借贷交易,切勿仅与中间人对接就直接转款,应当要求借款人直接确认收款账户、借款金额等信息,收款后及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或通过聊天记录确认借款事实,避免因中间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 若不慎发生类似纠纷,应当第一时间收集补充证据,如与借款人的沟通记录、中间人的证言、转款备注、借款用途沟通记录等,确保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起诉前可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充分性,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败诉风险,同时产生诉讼费、保全费等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