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办商业活动主办方中途取消损失该谁赔?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2民终35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业合作活动中,主办方单方提前取消活动构成违约的,违约损失如何认定?非违约方是否负有减损义务?主办方能否以“政府要求”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2民终359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主办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活动取消系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的,构成违约,应当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其次,违约损失的认定需结合证据真实性、损失合理性、是否可重复利用、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判断:1. 有正式支付凭证的合理开支(如清洁费、住宿费、运费等)可直接认定;无充分支付凭证的人工费、采购费等,法院会结合行业标准、实际履行情况酌情认定;2. 可重复利用的设备、工具、未变质的物料等,一般不直接认定为全额损失,仅酌情支持占用损失;3. 非违约方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最后,若主办方主张活动取消系政府要求等不可抗力,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需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不能免责。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在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外,非违约方主张还有其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约方赔偿,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违约方主张扣除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8月,重庆中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文旅公司)与重庆渝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某文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在重庆忠县举办拳王争霸赛暨啤酒节活动,合作期限为2024年8月10日至8月25日,渝某文化公司提供场地、水电接口,中某文旅公司负责餐饮配套运营,双方按5%:95%的比例分取经营收益。
协议签订后,中某文旅公司按约进场筹备,采购食材、租赁设备、派驻人员开展运营。2024年8月18日,渝某文化公司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被政府要求关闭为由,单方通知活动全面取消,要求中某文旅公司立即撤场。双方就损失赔偿协商未果,中某文旅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渝某文化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渝某文化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活动取消系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单方提前终止合同构成违约;结合中某文旅公司提交的损失证据、部分物品可重复利用、中某文旅公司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等因素,酌情认定渝某文化公司赔偿损失35000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渝某文化公司主张活动取消系不可抗力无充分证据支撑,其主张双方已就损失承担协商一致亦无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结合证据真实性、损失合理性、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的损失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重庆渝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重庆中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2民终359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商业活动合作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损失计算标准,避免后续就损失金额产生争议;同时需明确“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及通知、举证义务,防止主办方随意以“政府要求”为由逃避违约责任。
- 活动筹备及运营过程中,所有开支务必留存完整的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正规发票、盖章的收据、对应合同等),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损失无法被法院认定:尤其是人工费、食材采购费、租赁费等容易出现现金支付、无正规凭证的开支,尽量走公账转账,要求收款方出具盖章的凭证,必要时可对开支情况进行书面确认。
- 一旦得知对方违约、活动取消,非违约方应当第一时间采取减损措施:如将易变质食材及时转卖、另行处置,将可复用的设备及时运回或另行出租使用,同时留存好采取减损措施的相关证据,避免被法院认定为未履行减损义务而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 若确因政府行为导致活动无法继续举办,主办方应当第一时间向合作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留存政府出具的正式文件、通知等证据,同时积极配合合作方采取减损措施,否则仍可能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