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项目部人员持公章借款公司需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2民终9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领域中,项目部工作人员持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借款,出借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法院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2民终988号生效判决分析: 建筑行业里项目部对外借款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出借人都会遇到“钱打给了项目部工作人员,借条盖了公司公章,最后公司却称章是伪造的、人不是正式员工,拒绝还钱”的情况,此时核心判断标准就是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简单来说,即便行为人没有真正获得公司授权,但只要出借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他有授权,代理行为就有效,公司仍要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认定表见代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 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也就是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具有让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比如本案中,张某、戴某是案涉项目的工作人员,张某还持有公司出具的现场管理授权委托书,借条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款时明确告知款项用于项目施工,且项目部日常对外开展工作也均以公司名义进行,这些事实叠加起来,就足以形成“行为人有权代表公司借款”的外观。
-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也就是出借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对不知情没有过错。很多建筑公司会以“公章是伪造的”作为抗辩理由,但普通出借人既没有专业能力也没有法定义务去核实公章的真伪,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与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就应当认定出借人是善意无过失的。
本案一审法院正是基于上述两点,认定案涉借款构成表见代理,判决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审中出借人李某主动放弃了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这是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准许并改判公司不担责,但一审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逻辑,在同类建筑工程民间借贷纠纷中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重庆市开州区某扶贫公路改建工程一标段项目,张某、戴某系该项目部工作人员。2021年11月1日,戴某、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本金5万元,月息2%,借款单位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并加盖公司公章,款项转入张某个人账户。后李某因催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戴某、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戴某、张某以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戴某、张某系案涉项目部工作人员,张某为项目部经理,借条上加盖有公司公章,借款用途为项目施工所需,项目部对外亦以公司名义开展工作,足以形成代理权外观;李某作为普通出借人,没有义务核实公章真伪,在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属于善意无过失,故案涉借款构成表见代理,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审中,李某自愿提交书面意见,放弃要求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处分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5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张某、戴某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2民终98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出借人而言:向工程类主体出借款项时,要做好3点风险防控:一是核实借款人身份,尽量要求对方提供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确认其项目工作人员身份;二是明确借款用途,在借条中写明款项用于具体项目,尽量要求加盖公司公章或项目专用章;三是规范转账路径,优先将款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若必须转个人账户,要在借条中明确指定收款账户,同时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借条原件,这些都是后续主张表见代理的核心证据。
- 对建筑公司而言:要从源头规避“被负债”风险:一是严格印章管理,明确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如不得用于借款、担保),对项目部印章进行备案公示;二是明确授权边界,给项目部工作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要写清权限范围,避免“全权负责”这类模糊表述;三是及时维权,若发现有人私刻公章、冒用公司名义借款,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在项目所在地发布公示,避免被认定为默认许可印章使用。
-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需注意法律保护的上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月息2%(年利率24%)超出了法定上限,因此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 诉讼中原告有权自愿放弃对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但该决定直接影响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一旦放弃就不能再向该被告主张权利,建议当事人结合被告履行能力、案件证据情况谨慎决策,必要时先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