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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发包方的调解赔偿还能告雇主吗?会不会双重赔偿?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20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因工死亡,家属先和发包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领取垫付款后,还能否向实际雇主主张赔偿?是否属于双重获赔、重复起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2075号生效判决分析:

若家属与发包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仅约定发包方先行垫付赔偿款,未明确免除实际雇主的赔偿责任,且家属已就垫付款返还事宜与发包方达成约定的,家属有权向实际雇主主张对应赔偿,不属于双重获赔,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本案中,案涉人民调解协议明确约定某科技公司支付的60万元为垫付款,保留向实际雇主追偿的权利,且张某娟与某科技公司已约定,拿到实际雇主的赔偿款后将返还超额垫付部分,因此张某娟起诉实际雇主主张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重庆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厂区活动板房、循环池等工程发包给重庆市南川区某广告经营部,该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段某红通过张某波雇请张某贵进场施工。2024年12月15日,张某贵在清理循环池底部时因土壁垮塌被掩埋死亡。2024年12月16日,张某贵的唯一继承人张某娟与某科技公司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60万元,保留向某广告经营部追偿的权利,张某娟需配合追偿。后张某娟起诉某广告经营部、其投资人杨某及实际经营者段某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广告经营部承担60%责任即444370.8元,杨某、段某红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某广告经营部一方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张某娟已领取调解款构成双重获赔、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和虚假诉讼。

争议焦点:1. 张某贵与某广告经营部是否存在劳务关系?2. 张某娟与某科技公司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领取垫付款后,是否免除了某广告经营部的赔偿责任?3. 张某娟的起诉是否构成双重获赔、重复起诉、虚假诉讼?

法院观点:首先,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应急管理局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某广告经营部是案涉工程的承揽方、张某贵的实际用工主体,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其次,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仅约定某科技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未免除某广告经营部的赔偿责任,反而明确约定了某科技公司的追偿权,因此张某娟有权向实际雇主主张赔偿。第三,张某娟已与某科技公司约定,拿到某广告经营部的赔偿款后将返还超额垫付部分,不会出现双重受偿的情况,且张某娟此前未就本案纠纷提起过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也不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一审虽对责任性质(应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存在瑕疵,但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3民终2075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给受害人家属的建议:发生劳务受害事故后,若存在多个责任主体,可优先与赔付能力较强的主体协商先行垫付赔偿,但务必在调解协议中明确款项为“垫付性质”,同时明确保留向其他责任主体主张赔偿的权利,还要约定后续拿到其他责任主体赔偿后,超额垫付款的返还规则,避免被认定为已放弃全部赔偿权利。
  2. 给承揽方/雇主的建议:承接工程时需严格核对自身资质范围,不得超资质承接施工类项目;施工前务必为工人购买足额的意外伤害险或雇主责任险,分散用工风险;若发包方存在选任、指示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发包方追偿对应份额的责任。
  3. 给发包方的建议:发包施工类项目时,必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切勿因工程规模小就忽略资质审查,避免因选任过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先行垫付了赔偿款,需在垫付协议中明确追偿权,及时向实际责任主体追偿。

此外需注意,多责任主体的劳务受害纠纷中,承揽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发包方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二者属于不真正连带关系,赔偿总额不得超出受害人的法定损失范围,各方承担责任后可按照过错比例内部追偿,签订调解协议时需明确责任性质,避免后续追偿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