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确认货款但称只是配合催收,还要自己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23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在微信聊天中认可货款金额,并表示愿意支付;但诉讼时又主张自己只是劳务人员,材料实际应由项目公司承担,自己只是“配合催收”。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不会仍然判其承担货款支付责任?
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不在于“材料有没有送到”,而在于:微信确认、送货单签收、材料实际使用、销售人员身份说明等证据,能否共同证明杨某就是案涉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2324号生效判决分析:如果供货方能够提交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催款记录、销售人员职务身份说明等证据,足以形成较完整的交易链条,而相对方又在聊天中明确认可货款金额并表示愿意支付,法院通常会倾向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及付款义务具有高度可能性。
本案中,杨某的抗辩思路是:案涉材料是其劳务班组使用,但材料费用应当由工程公司或其他主体承担;其在微信中认可货款,只是为了配合某某建材公司向工程公司催收,并非自己购买材料。
但法院没有采纳该抗辩,关键原因有三点:
- 第一,杨某二审确认微信号系本人使用,且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真实。这使得其一审曾提出的“微信不一定是本人”的抗辩基础被削弱。
- 第二,杨某在聊天中认可41050元货款金额,并表示愿意支付。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时,这种表述容易被法院理解为对债务金额及付款责任的确认。
- 第三,杨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只是代他人购买或已向供货方披露真实买方。如果主张“我不是买方,只是代办、代收、配合”,就需要拿出合同、授权、结算安排、对外披露记录等证据加以证明。
因此,征和律所提示,在建筑材料、工程项目供货纠纷中,微信沟通不是“随口一说”。一旦聊天内容包含“金额确认”“尽快支付”“我来处理”等表述,结合送货单和实际使用事实,可能会被认定为承担付款责任的重要证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某某建材公司主张,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杨某向其购买真石漆、外墙底漆等建筑材料,货款合计41050元。材料由公司销售人员彭某平发货至杨某指定地点,部分送货单由杨某本人或现场相关人员签收。之后,彭某平多次通过微信向杨某催付货款,杨某在聊天中认可货款金额,并表示尽快支付。
杨某则抗辩称,双方没有成立真实买卖合同关系;送货单并非均由其签收;销售方不是某某建材公司而是彭某平个人;相关材料是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材料,自己只是劳务人员,所谓愿意支付只是配合供货方催收。
二、争议焦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二审争议焦点归纳为:杨某对案涉买卖合同尚欠货款是否承担支付责任。
三、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认可其在履行案涉工程外墙粉刷劳务合同中使用了某某建材公司供应的材料,并称该材料费用已经计入其劳务款。结合杨某在案涉送货单中的签名,以及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认可41050元货款并愿意支付,法院认为某某建材公司主张杨某承担付款责任具有事实依据。
对于“彭某平是否代表某某建材公司”的问题,法院结合彭某平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其在本案中系代表某某建材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杨某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未获支持。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向某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41050元,驳回某某建材公司关于律师费5000元的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6元由杨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3民终232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在工程项目供货、装修材料采购、劳务班组代收材料等场景中,很多当事人认为“货是项目用的,不是我个人用的,所以不该我付钱”。但法院判断付款责任时,并不只看材料最终用在哪里,而是重点审查谁与供货方洽谈、谁确认价格、谁指定送货、谁签收或安排签收、谁在结算中承诺付款。
对供货方而言,征和律所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 明确交易主体。报价单、订单、微信确认、发票抬头、送货单、对账单应尽量保持主体一致,避免后期被抗辩“找错人”。
- 送货单要写清项目、材料、数量、金额及签收人身份。如果由现场负责人、班组人员签收,最好同步在微信中让付款义务人确认。
- 催款聊天要保留原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金额确认、付款承诺、对账内容的,应及时截图、导出,并保留手机原始载体,必要时可做电子数据保全。
对施工班组、劳务负责人而言,征和律师事务所也提示:如果确实只是代项目公司收货、代为联系供应商,应当在交易初期就明确告知供货方真实买方,并留存书面授权、合同约定、项目公司确认函或三方结算记录。否则,一旦在微信中直接确认货款并承诺支付,后续再主张“只是帮忙催收”,举证难度会明显增加。
此外,本案中某某建材公司要求杨某承担律师费5000元未获支持,也说明买卖合同纠纷中律师费并非当然由败诉方承担。若希望违约方承担律师费,通常需要在合同、对账单、补充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约定,并提供实际支出的合理凭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