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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伤签赔偿协议后公司拒付违约金还主张分责?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8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后,与用工方签订了书面赔偿协议,事后用工方以“对协议不知情、协商解除保全后付款被拒”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还主张与实际项目负责人各承担50%责任,这类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822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关于违约金的承担:赔偿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用工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赔偿款,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用工方提出的“因伤者不同意解除财产保全所以未付款”的抗辩,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财产保全是伤者的法定诉讼权利,付款是用工方的合同义务,二者没有先后履行的约定,因此不能免除用工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关于连带责任的承担:赔偿协议上既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又有用工公司的公章,且项目负责人本身负责工地日常管理、伤者治疗等事宜,伤者有理由相信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赔偿协议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同时协议未对二者的赔偿责任进行划分,属于共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公司与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内部合作关系、责任划分,属于双方内部纠纷,不能用来对抗受伤的劳务者,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另行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真实案例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了四川省宜宾市某公馆项目工程,胡某、李某经项目负责人鲁某雇请到该项目从事小工工作。2024年5月25日,胡某在工作中搬运水泥时受伤,经诊断为左大腿粉碎性骨折,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2024年6月26日,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雇主),胡某、李某作为乙方(雇员)签订《赔偿协议》,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从2024年9月起每月支付11000元,至2025年7月31日全部付清;若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需承担违约金2万元。协议甲方处有鲁某签字捺印,并加盖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印章。

协议签订后,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赔偿款,胡某遂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一审法院判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鲁某连带向胡某支付赔偿费11万元、违约金2万元,共计13万元。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对赔偿协议不知情、系因胡某不同意解除保全才未付款故不应承担违约金、应当与鲁某各承担50%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鲁某负责工地日常管理及伤者治疗事宜,且持有公司印章在协议上盖章,胡某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代表公司,赔偿协议对公司有效;公司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协议未划分责任,公司与鲁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内部责任划分可另行追偿。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3民终822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务人员受伤后签订赔偿协议时,务必核实对方主体身份:若对方是公司,必须要求加盖公司公章,同时让项目负责人/实际雇主打手签字,避免后续公司以“私刻公章、不知情”为由反悔;签协议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公章样式,或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 赔偿协议的内容要尽可能明确:包括赔偿总金额、付款时间节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维权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的承担主体,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违约金约定要合理,一般建议以应付金额的20%-30%为参考,过高可能被法院调减,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
  • 若对方逾期付款,要及时留存催款证据(微信/短信记录、通话录音、催款函等),必要时尽早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保全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保全担保费若未在协议中约定,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建议优先选择法院认可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成本更低。
  • 对于用工方而言,不要试图以内部合作、转包分包的内部责任划分来对抗受伤的劳务者,只要协议上盖了公章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就要对外承担责任;若对赔偿协议有异议,要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 如果是项目负责人个人雇请的劳务人员,建议公司在项目启动时就明确公示项目负责人的权限范围,避免后续因表见代理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同时尽量为劳务人员购买意外险或工伤保险,分散用工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