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以关联公司前序合同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9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以其关联公司与卖方签订的前序设备采购合同存在质量缺陷、案涉货物属于前序合同免费质量补救配件为由,拒绝支付本案合同项下货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956号生效判决解答:
1. 法人独立人格决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使与其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参股关系),各自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将关联公司的合同义务转嫁至本方,也不能以关联公司的合同事由对抗本案合同的履行请求。
2. 主张案涉货物为免费质量补救措施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买方若认为案涉货物是卖方为履行前序合同质量保修、缺陷补救义务而免费提供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免费提供的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书面工作联系单、明确的沟通记录等,且需证明该约定可直接约束本案买方,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财务专用章用于对账结算具有法律效力。对账函属于财务结算性质的文件,并非设立新的合同权利义务,因此加盖财务专用章符合财务印章的使用用途,可直接作为认定双方结算结果的有效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3月29日,重庆某设备有限公司(卖方)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买方)签订《铝水固定烤包器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供铝水固定烤包器1台及安装辅材、调试服务,含税总金额29700元;买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付50%预付款,货物到场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一周内付至95%,余5%质保金在安装调试交付之日起3个月后支付;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卖方按约交付并安装调试了设备,于2024年4月向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次催收货款未果。2024年11月,卖方向买方邮寄《往来账项对账函》,载明截至2024年10月31日买方欠付货款29700元,买方收到后在“数据无误”处加盖财务专用章并寄回。
另查明,重庆某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是买方的股东之一,其曾于2023年2月与卖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向卖方采购熔化保温炉机组。买方主张案涉烤包器系因前述保温炉存在设计缺陷,卖方按约免费提供的质量补救配件,不应支付货款,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买方与重庆某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前者签订的《铝水固定烤包器制作安装合同》与后者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买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烤包器系卖方免费提供的质量补救配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卖方举示的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发票、加盖买方财务专用章的对账函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买方欠付货款29700元的事实,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结算性质的对账函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双方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卖方主动调低至一年期LPR的4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过高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700元,并以29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4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3民终95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多主体交易需明确合同边界。涉及关联公司、多份合同的交易,应当在每份合同中明确合同主体的独立性,若确有将其他合同权利义务纳入本合同的安排,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适用主体、内容范围,避免后续发生主体混同、义务不清的争议。
2. 质量补救需留存书面约定。若卖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属于对前序合同的质量补救、免费更换,双方应当通过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等书面形式明确该货物/服务的性质为免费,以及对应的前序合同编号、补救事项,避免后续一方主张货款时无据可依。
3. 财务对账需谨慎用章。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结算类文件(如对账函、还款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当严格管理财务印章的使用流程,对账前务必核实交易背景、欠款金额,避免随意盖章产生不利法律后果。
4.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需符合法定条件。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减,但需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损失;通常情况下,守约方主动将违约金调整至一年期LPR的4倍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违约方再主张过高的,难以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