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未经同意转让合伙份额协议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4民终6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合同是否无效?如果转让的份额包含其他合伙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又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4民终611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人误以为《民法典》规定合伙份额对外转让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的转让合同就必然无效,但实际上该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调整合伙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不直接影响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效力。
此外,基于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相区分的原则,即便转让人对转让的合伙份额没有完整的处分权(比如擅自转让了其他合伙人的份额),也不会导致转让合同本身无效,仅会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受让人无法依约取得合伙份额的,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不能直接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注:本案二审判决书中引用的“第九百九十四条”系笔误,对应条款实际为第九百七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秀山县某某娱乐厅为个体工商户,李某、马某、文某某等原系该娱乐厅的合伙人,共同签订有《合伙经营协议》,对合伙份额、退伙及转让规则等作出了约定。2019年,李某将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份额转让给案外人唐某,后又受让了另一合伙人张某某的合伙份额,且该次转让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财产转让同意书》确认,李某重新取得合伙人身份。
2023年左右,马某、文某某与龙某某签订《退股协议》,约定将二人持有的共计42%的合伙份额转让给龙某某,龙某某支付相应转让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实际履行。李某认为该转让未经其同意,且转让的份额包含其所有的部分,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退股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
案涉《退股协议》是否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民法典》关于合伙份额对外转让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涉及合伙人内部效力,即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转让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其次,根据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原则,即便转让人对转让的财产没有处分权,也不导致转让合同无效,仅会产生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因此,无论李某是否为合伙人、案涉转让是否包含李某的份额,均不导致《退股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李某的上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4民终611号
-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合伙人而言,若要限制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仅靠法律规定的“需经一致同意”不足以直接否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建议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转让行为对合伙组织及其他合伙人不发生效力,擅自转让的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支付约定金额的违约金”,通过明确内部违约责任的方式约束转让行为,同时可细化约定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及行使程序,最大限度保障合伙的人合性。
- 若发现其他合伙人擅自转让的份额包含自身的财产份额,不要仅以“无权处分”为由起诉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该诉请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正确的维权路径是:一是举证证明自身对案涉份额享有合法权利,要求确认转让人对该部分份额的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二是依据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向擅自转让的合伙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违约责任。
- 对有意受让合伙份额的主体而言,在签订转让协议前,务必做好尽职调查:一是核实转让人是否为登记或合伙协议载明的合伙人,其持有的份额是否清晰无争议;二是要求转让人提供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或直接参与合伙人会议取得同意;三是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因转让人无权处分、未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导致无法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转让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范围,降低自身交易风险。
- 本案中李某曾主张转让的份额包含其所有的部分,但因举证不足未被法院采信,也提醒所有合伙人要注意留存合伙份额变动的全部证据,包括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合伙人同意书、合伙协议修订版本等,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