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仅凭撕毁借款协议视频能证明已退赔200万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4刑终29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诈骗案件中,被告人仅凭被害人撕毁借款协议的视频,主张已向被害人退赔200万元款项的,能否得到法院采信?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4刑终29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种仅凭单一间接证据主张退赔的观点,很难被法院采信。刑事案件认定事实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严格标准,退赃退赔事实的认定不仅需要相关视听资料或书证,还需要结合款项交付凭证、资金来源、交易习惯、被害人陈述、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如果单一证据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退赔事实成立。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3月至8月,蔡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虚构豪华车队租车项目,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邀约李某、杨某二人投资。蔡某某通过展示从他人处获取的车辆定位软件,谎称定位显示的车辆是自己管理的运营车辆,骗取二人信任。双方约定由蔡某某负责项目运营,李某、杨某负责出资,后续蔡某某又以“投资满500万、800万可享更高返利”为由诱骗二人追加投资。
经查,杨某累计向蔡某某转账、交付现金共计273万元,仅收到“返利”13.36万元,实际被骗259.64万元;李某累计投资50万元,收到部分返利后实际被骗20万元。蔡某某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2024年9月,蔡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退赔杨某9.8万元。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剩余损失。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自己另已向杨某归还200万元现金,并提交一段李某撕毁200万元借款协议的视频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
蔡某某提交的撕毁200万元借款协议的视频,能否证明其已向杨某退赔200万元诈骗款项?
法院观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视频不能证明蔡某某已退赔200万元,主要理由有三点:
- 第一,蔡某某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已明确说明,该200万元借款协议是杨某累计投资到200万元时出具的,后续杨某投资增至300万元时,双方重新出具了300万元的借款协议,因此才撕毁旧的200万元协议,与退赔无关;
- 第二,蔡某某主张200万元是以现金方式归还,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归还的具体时间、地点、交付细节等,且被害人杨某明确陈述蔡某某从未给过现金,所有返利都是通过银行转账,二者存在明显矛盾;
- 第三,视频显示的撕毁协议时间是2024年8月9日,但在此前后的2024年8月2日、8月7日,杨某还在向蔡某某追加投资共计73万元,蔡某某也一直在诱骗二人追加投资到800万元,若蔡某某已归还200万元,杨某仍继续大额投资明显不符合常理,蔡某某也没有任何提前还款的意思表示。
综上,该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4刑终29号
- 案由:诈骗罪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辩护人而言,若主张存在退赃退赔情节,一定要注重收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转账凭证、被害人出具的收条或谅解书、资金来源证明、款项交付的见证人证言、沟通记录等,仅凭单一的间接证据(如撕毁协议的视频、口头陈述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的,很难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不会被法院采信。
- 第二,对于诈骗案件的被害人而言,在与行为人沟通款项事宜时,要注意留存所有书面或电子证据,对于收到的款项要明确备注性质(是返利、还款还是退赃),涉及借款协议、投资协议的签订或销毁时,要留存相关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因证据不足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从轻量刑情节,一审法院已经予以认定并从轻处罚的,二审中不会重复评价;被告人的家庭困难、家属需要抚养赡养等情况,不属于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不能作为减刑的合法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