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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不提供保险明细和发票能解除挂靠合同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2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车辆挂靠经营期间,挂靠方以挂靠公司未提供保险缴费明细、历史保单及费用发票为由,主张解除挂靠经营合同的,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29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明确约定了挂靠期限(如至车辆报废时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定期持续性合同,挂靠方不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权;其次,挂靠公司未向挂靠方提供费用明细、历史保单、缴费发票的行为,属于合同附随义务的履行瑕疵,只要挂靠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代为投保、协助车辆年检等核心合同义务,案涉车辆能够正常运营、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该附随义务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挂靠方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挂靠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真实案例

2021年6月,马某出资购买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登记在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名下,双方签订《营运车辆挂靠合同》,约定挂靠期限至车辆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止,马某每年缴纳包干制管理费(含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费及服务费),并一次性缴纳违约保证金6000元,合同到期后退还。

合同履行过程中,马某认为某物流公司未提供2021-2023年的保险单、费用明细及发票,且收费高于市场标准,遂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挂靠合同、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退还保证金6000元及超额收取的费用18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向马某提供2022-2025年度的费用票据,驳回了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马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挂靠合同明确约定了挂靠期限,不属于不定期合同,马某不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权;某物流公司未提供2021-2022年保单属于附随义务履行瑕疵,但其已实际为车辆投保、车辆可正常运营,已履行核心合同义务,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马某主张的超额收费无证据佐证,保证金退还条件未成就,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290号
  •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挂靠方签订挂靠合同前,应明确约定费用明细的提供时限、方式及违约责任,可新增“挂靠公司超过30日未提供当年度投保凭证、费用发票的,挂靠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款,避免事后仅以未提供明细为由无法解约的风险。
  2. 挂靠方每年缴纳管理费前,可要求挂靠公司先出示当年度的保险单、缴费凭证,核对无误后再付款,不要直接按通知金额缴费,否则事后主张超额收费将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
  3. 挂靠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至少留存挂靠期间全部投保凭证、缴费票据至合同终止后3年,同时按约定向挂靠方提供费用凭证,主动履行附随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4. 若挂靠公司长期拒不提供费用凭证,挂靠方可先向其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限期提供,若经催告后仍不提供,且导致车辆无法年检、无法正常理赔等影响核心运营权利的情形,再主张解除合同的举证难度将大幅降低。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