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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结算协议是被胁迫签订没有证据能得到法院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7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主张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系被胁迫签订,没有提供证据佐证的,法院会认可协议效力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79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主张合同系被胁迫签订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事实的,该主张不成立;其次,双方在公安机关场地内签订的结算协议,是双方对合伙事务的清算,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合法有效,之前的合伙关系是否有瑕疵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最后,逾期付款的一方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即便协议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守约方也有权主张按照LPR标准计算逾期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杨某军和吴某合伙承接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12标相关项目,双方因结算产生纠纷后,2024年9月13日在派出所场地内签订结算《协议》,约定吴某于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杨某军41万元,付款后双方就项目合作再无纠纷。协议签订后吴某仅支付2万元,剩余39万元迟迟未付,杨某军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吴某支付39万元及对应资金占用损失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协议》是被胁迫签订、款项涉及违法开支、杨某军利用职务之便做关联交易,主张协议无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胁迫、协议内容违法、杨某军利用职务便利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792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若确实是被胁迫签订合同,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被胁迫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在胁迫情形消失后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不要拖延,否则超过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或者没有证据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2. 合伙事务终止后签订的结算协议是独立于之前的合伙合同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算之前的合伙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只要结算协议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有效,签字前一定要核对清楚内容,谨慎签字;
  3.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法定的,就算协议里没有约定资金占用损失,守约方也可以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