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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代购销售禁售NMN食品能否拒赔十倍赔偿金?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8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家以“海外代购”名义销售未经我国准入的NMN类食品,能否以“双方是代购关系不是买卖”“买家是职业打假人牟利”为由,拒绝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83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代购关系需要同时满足“约定代理费、无现货需境外采购”两个核心特征,商家未约定代理费、收款当日即从国内现货发货的,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代购关系,商家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范畴。其次,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商家无法证明食品合法进货来源、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即便主张买家是职业打假人,只要买家购买数量属于合理消费范围、商家无法证明买家明知食品不合格仍购买的,就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真实案例

董某从曾某经营的淘宝店铺“某某欧洲购”处购买了1盒售价2150元的德国进口NMN产品,曾某收款当日即从重庆现货发出。董某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含有的NMN成分未获得我国准入,属于禁止经营的食品,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曾某辩称双方是委托代购关系,董某是职业打假人牟利,不应支持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约定代购代理费,曾某从国内现货发货不符合代购特征,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曾某无法提供产品合法进货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也未举证证明董某明知产品不合格仍购买,且董某仅购买1盒属于合理消费范围,最终判决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曾某退还董某货款215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21500元。二审法院驳回曾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831号
  •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食品经营者而言,不要以“代购”为幌子销售未经我国准入的进口食品,代购需明确约定代理费、告知消费者采购周期及风险,所有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好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避免面临惩罚性赔偿风险。
  2. 对消费者而言,购买进口食品时要查验是否有中文标签、是否取得我国市场准入资质,发现所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可留存购物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维权,但若以牟利为目的大量购买同类不合格产品索赔,超出合理消费范围的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 食品类纠纷中,“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本身不会直接导致十倍赔偿请求被驳回,只要购买数量合理、无法证明购买者明知食品不合格仍购买的,惩罚性赔偿主张依然会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