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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余款无息支付逾期还能要违约金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30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约定“余款无息支付”,买受人逾期未付款的,出卖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应当如何确定?买受人以“行业下行、上游单位未付款”为由主张减免违约金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3064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余款无息支付”的约定仅指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买受人支付余款无需承担利息,并非免除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只要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即构成违约,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第二,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一审法院按LPR上浮30%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买受人以行业下行、上游单位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主张减免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合同具有相对性,买受人与其上游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买卖合同无关,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以此对抗出卖人的付款请求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8月18日,重庆某建筑公司(买方)与上海某集团公司(卖方)签订《水泵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采购消防泵、稳压供水设备等货物,合同总金额1320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现场两个月内付结算金额的95%,5%为质保金,余款在货到现场27个月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

合同签订后,上海某集团公司按约供货,2021年11月24日双方确认全部货物交付完毕,总金额132000元。重庆某建筑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82000元未付。上海某集团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重庆某建筑公司支付货款82000元,并以75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130%支付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5461元)。重庆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合同约定余款无息、其因行业下行及上游未付款非恶意违约、一审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改判不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或按LPR一倍计算。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水泵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余款无息支付”是付款期限内的无息约定,并非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重庆某建筑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按LPR上浮30%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标准过高的情形。重庆某建筑公司以非恶意违约、上游未付款为由主张调减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重庆某建筑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306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出卖人而言:一是建议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避免事后举证损失的难度;二是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开票、提交付款资料等义务,并留存好供货单、结算单、发票送达凭证、催款记录等书面证据,防止对方以未满足付款条件为由抗辩;三是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胜诉权丧失。
  2. 对买受人而言:一是要准确理解“无息付款”的法律含义,无息仅针对约定付款期限内的款项,逾期付款必然产生违约责任,切勿以“无息”为由拖延付款;二是“上游单位未付款”“行业经营困难”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能以此对抗出卖人的付款请求,确有履行困难的应主动与对方协商展期或分期支付;三是若认为对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实际损失明显低于违约金金额,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3. 针对本案中涉及的“发票交付作为付款前提”的约定,企业需特别注意:若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需先交付发票再付款,出卖人未举证证明已交付发票的,法院可能会从买受人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双方均应重视发票交接的凭证留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