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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签字的不是公司员工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30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方以“送货单上的签字人不是本公司员工、没有授权”为由,否认收到货物或者不认可供货金额,供货方还能要回货款吗?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实际供货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3083号生效判决解答:送货单签字存在瑕疵不必然导致供货事实无法认定,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如果供货方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记录、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过往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使送货单签字有瑕疵,法院也可以认定实际供货金额,支持供货方的货款请求。

本案中,虽然需方抗辩称送货单签字人无授权,但其自行提交的《材料中间结算单》上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指定收货人夏某签字,载明的结算金额与供货方开具且需方已全部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完全一致,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实际供货总金额为2623774.02元,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供货方的货款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2月,重庆某建筑公司(需方)与重庆某建材公司(供方)签订《沥青混凝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位于重庆的某工程项目供应沥青混凝土,合同暂定金额273万余元,最终以结算为准。合同明确约定需方指定收货人为夏某,送货单需夏某签字作为数量依据;双方每月25日对账结算,按已对账金额的70%支付进度款,供货完毕且项目验收合格结算后3个月内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工程完工一年后无质量异议无息支付;需方逾期付款的,按合同订立时一年期LPR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陆续供货,建筑公司累计支付货款160万元。建材公司向建筑公司开具了总金额2623774.0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公司全部在税务系统完成抵扣。案涉工程项目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竣工验收。

后因建筑公司拖欠剩余货款,建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140万余元及分段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建筑公司抗辩称:建材公司提交的送货单签字人不是本公司员工,也没有授权,无法证明真实供货及供货金额,且项目未完成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审理中,建筑公司自行提交了一份2022年1月20日的《材料中间结算单》,上面有合同约定的指定收货人夏某的签字,载明累计结算金额为2623774.02元,累计已付100万元,欠付162万余元,该结算单上也有建材公司的盖章。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建筑公司已接收建材公司开具的262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抵扣,说明其内部财务挂账时已对供货金额予以确认;同时建筑公司自行提交的《材料中间结算单》明确载明累计结算金额为2623774.02元,与发票金额一致,且有合同约定的指定收货人夏某签字,足以认定实际供货总金额为2623774.02元。扣除已付的160万元,建筑公司尚欠货款1023774.02元。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已成就,建筑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认可的中间结算单载明的结算金额与已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一致,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供货金额正确;合同中关于“项目未结算、业主未付款则不支付货款”的背靠背条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建筑公司关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庆某建筑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1023774.0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分段计算,均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308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供货方要重视送货凭证的规范性:签订买卖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指定收货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送货时尽量要求指定收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并留存好送货单原件;如果实际签字人不是指定收货人,要及时要求需方补盖公章或者出具书面授权文件,避免后期需方以“签字人无授权”为由否认供货。
  2. 送货单有瑕疵时要及时补充收集证据:如果已经出现送货单签字不规范的情况,要尽快收集其他佐证材料,比如双方的对账函、结算单、微信/短信/邮件沟通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证明、需方的付款记录、第三方物流运输凭证、现场收货照片/视频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注意: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记录不足以证明供货事实,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 需方要谨慎处理发票抵扣和结算文件: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供货方提出异议,不要随意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对供货金额的认可;在签署结算单、对账单等文件前,要认真核实供货数量、金额,避免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签字盖章,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 关于“背靠背”付款条款的特别提示:如果是中小企业向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供应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业主付款后再向供方付款”“以第三方结算结果作为付款前提”等类似“背靠背”条款,可能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供货方无需等待第三方付款,可直接要求需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