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称发票是为冲成本多开不算数 买卖合同欠付货款怎么认?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31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买方主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冲抵成本多开的,双方没做最终结算”,卖方仅凭增值税发票、法定代表人催款时未提异议的聊天记录、验收单底单等证据,能否得到法院对欠付货款金额的认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3155号生效判决分析:
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只要一方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让法院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极大,即便没有直接、完美的核心证据,法院也会采信该事实。
具体到买卖合同货款认定场景:即便没有双方共同盖章的正式结算书,只要卖方能提供送货/施工凭证、发票交付记录、向对方有权人员(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等)催款且对方未对金额明确提异议的沟通记录、工程量确认相关凭证等,各项证据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就会支持卖方主张的欠付货款金额。
反过来,买方如果主张发票是多开的、结算金额不对,必须拿出充分的反驳证据,比如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单、明确提出过金额异议的书面记录、双方共同参与的工程量测量结果等;如果仅单方口头否认,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做的测量、公证未通知对方参与,也无法证明测量范围与实际施工/供货范围一致,法院大概率不会采信此类抗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5月,重庆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某公司)与重庆全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某公司)签订《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全某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渝某公司的球场建设工程,暂定总造价28.8万元,施工完毕后按实际面积结算,质保期两年。
合同签订后,全某公司完成了全部施工及供货义务。2019年11月、2021年1月,全某公司先后向渝某公司开具两张金额合计362897.7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给渝某公司。渝某公司先后向全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
2024年期间,全某公司监事李某甲多次通过微信向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催收货款,甚至明确提及欠款金额为28万余元(后调整为262897.71元),文某每次都以“手续马上完善”“资料交给第三方了,等付款”等理由拖延,从未对欠款金额提出过异议。
后全某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渝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62897.7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全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渝某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发票是为了冲成本多开的,双方未做最终结算,实际工程款仅26万余元,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二审中渝某公司还提交了单方委托公证机构测量的工程量报告,用以证明实际工程款金额。
争议焦点
渝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全某公司支付货款262897.71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全某公司提交的验收单底单、与渝某公司现场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的催款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渝某公司欠付全某公司货款262897.71元的事实。
而渝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系其单方委托形成,未通知全某公司参与,也无法反映全某公司主张的新增工程量部分,不足以反驳全某公司的证据,因此对渝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渝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全某公司货款262897.71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315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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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要主动留存全流程证据,无盖章结算也可维权:很多中小微企业交易不规范,完工供货后不签订正式结算单,后续对方赖账极易陷入被动。征和律所建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务必留存好送货单、验收单、工程量确认单(哪怕仅有对方现场负责人签字)、发票交付记录、催款记录等全部交易相关证据。尤其是催款时,要明确告知欠款金额,向对方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催款的,若对方未明确否认金额,该聊天记录可作为佐证欠款金额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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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对金额有异议需及时提出,拖延不提可能被认定默认:如果买方收到发票或被催款时对金额有异议,一定要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微信、邮件、正式函件等)明确提出,不能避而不谈或顾左右而言他,否则诉讼中再主张“未结算、金额不对”,又无法举证曾提出过异议的,法院很可能认定其已默认对方主张的金额。此外,若认为货物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要在质保期内及时书面提出并固定证据,必要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仅在诉讼中口头抗辩但无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会在本案中处理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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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变更务必签订签证,避免后续扯皮:如果施工或供货过程中存在新增、变更内容,一定要及时让对方签署变更签证,明确变更的范围、单价、金额,切勿轻信口头约定,否则结算时对方不认,又无书面证据佐证,极易遭受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渝某公司虽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仅表示保留索赔权利,未提起反诉,因此法院未在本案中处理质量争议,若渝某公司确有证据证明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