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在村道侧翻受伤能找附近施工公司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33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民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村道侧翻受伤,主张系附近工程公司施工导致路面坑洼所致,在举证不足的情况下能否要求施工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3328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人觉得只要在施工路段附近出事,施工方就该担责,但实际上法律上的侵权赔偿是有严格构成要件的。按照我国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要让施工方为受伤损失赔钱,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施工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施工破坏路面未修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当事人确实存在人身或财产损失;第三,损失与施工方的过错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中古某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未能完成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既无法证明车辆侧翻路段属于中某公司的施工范围,也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路面存在因施工导致的坑洼、乱石等影响通行的安全隐患,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其受伤与中某公司的施工行为有关,最终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3年11月16日中午,重庆村民古某驾驶装载红薯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当地某镇某组的机耕道土路时车辆侧翻,右脚被压伤。经治疗后,古某右踝关节功能障碍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古某认为,车辆侧翻是因为附近工程项目的施工方中某公司在事发路段回填管道,导致路面坑洼不平、散布乱石,才引发了事故,于是将中某公司及项目副经理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中,古某提交了社区和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三名证人的证言、事发当天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但法院审理后查明:证人陈述事发路段是村民集资修建的机耕道,不属于中某公司的施工范围;事发当天的现场照片中,也未显示路面有回填泥土、挖掘机施工痕迹或者坑洼不平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古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侧翻与中某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古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古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补充提交了与陆某的通话录音、事发数月后拍摄的路面照片和视频,以及证人的补充陈述。但二审法院认为,通话录音仅能证明陆某知晓事故并表示由公司处理纠纷,无法证明其认可施工与事故有关;事后拍摄的照片、视频无法反映事故发生当日的路面状态;证人补充陈述与现场照片不符,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3328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是维权的核心前提。如果怀疑是施工、道路缺陷导致的事故,务必立刻拍摄现场全景照片、近距离视频,清晰记录路面状况、周边施工标识、施工单位公示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等;伤情严重的要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或派出所出警固定现场情况,切勿等现场被破坏后再取证,否则很容易像本案当事人一样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
- 主张施工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需重点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证明施工方身份及施工范围的证据,如项目公示牌照片、政府公开的项目信息、施工合同等,先明确“谁在施工、施工范围覆盖哪些区域”;二是证明施工导致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证据,如事发时的现场影像、目击证人证言、向相关部门的投诉记录等;三是证明损害结果与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等。
-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古某还主张了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即便其能证明施工方存在责任,该项诉求也需举证证明配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并非只要有配偶就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