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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刷漆受伤,承接业务转介工人的一方算雇主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33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房屋内墙漆翻新等零散装修劳务中,承接业务后转介工人施工、提供施工工具并转付劳务报酬的一方,是否属于承揽人暨接受劳务一方(雇主),需对提供劳务者的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3341号生效判决分析:司法实践中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以当事人自称的“帮忙”“介绍”等表述为准,而应当结合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从核心特征出发进行实质判断: 1. 承揽关系的认定核心是“交付工作成果换取报酬”,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如果一方承接业务后自行组织人员、自行提供工具完成工作,即便没有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承揽关系。 2.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认定核心是“接受管理、获取报酬”,即提供劳务一方受接受劳务一方的选任、指挥和管理,由接受劳务一方发放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工具。如果承接业务的一方有权决定选用工人、安排施工内容、结算并支付报酬,即便工人是由第三方转介绍的,只要经过其同意,也会被认定为接受劳务一方,需承担雇主责任。 本案中李某承接葛某的内墙漆翻新业务后,提供施工所需的油漆和人字梯,自行选任冉某施工并同意冉某找来唐某甲,劳务报酬由葛某统一支付给李某后,李某再向工人转付,完全符合承揽人暨雇主的法律特征,因此应当对唐某甲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9月,葛某因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屋需做内墙漆翻新,找到李某承接该业务。李某联系冉某进行刷漆施工,自行提供内墙漆和木质人字梯等施工工具;后因施工需要,冉某经李某同意,联系唐某甲共同参与刷漆工作,各方约定劳务报酬标准为每人每天350元。

2023年9月11日下午,唐某甲在刷漆作业过程中,因踩踏的木质人字梯中间连接绳子断裂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足跟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5天。后经司法鉴定,唐某甲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40日左右。

劳务完成后,葛某向李某支付劳务报酬共计2100元,李某将该笔款项全额转给冉某,冉某按约定向唐某甲支付了1天的劳务报酬350元。事故发生后,李某共计为唐某甲垫付医疗等费用11000元。

争议焦点

  • 李某与葛某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还是无偿帮忙介绍关系?
  • 李某与唐某甲之间是否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李某是否应对唐某甲的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一审法院划分的责任比例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第一,葛某向李某支付报酬,由李某完成案涉房屋内墙漆翻新工作,李某自行提供油漆、人字梯等施工工具,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葛某作为定作人,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李某自行联系、选任冉某进行施工,同意冉某找来唐某甲共同作业,劳务报酬由李某向工人发放,对施工活动享有管理支配权,应认定为接受劳务一方(雇主)。李某作为雇主,未尽到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第三,唐某甲作为具备刷漆专业技能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劳务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应有清晰认知,但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认定李某承担60%的责任、唐某甲自行承担4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唐某甲各项损失共计81504.41元(已扣除垫付的11000元及鉴定费抵扣部分)。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3341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零散装修、建筑施工等领域的高发纠纷,不同身份的主体需注意以下风险防范要点: 1. 【承接零散劳务的主体风险】如果只是单纯为业主和工人提供居间介绍服务,一定要提前以书面或微信聊天等可留存的方式,明确告知各方自己仅为介绍人,不参与施工管理、不赚取报酬差价、不提供施工工具,避免因实际履行了雇主的权利义务而被认定为赔偿主体。如果确实是承接业务后再组织工人施工,应当主动为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降低自身的赔偿风险。 2. 【业主(定作人)风险】个人找施工方完成装修、维修等工作时,要尽量选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安全作业条件的主体,尤其是涉及高处作业、电焊作业等危险作业的,若选任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保障的个人,一旦发生事故,很可能因“选任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施工过程中不要直接对工人进行指挥、安排工作,避免被认定为实际雇主。 3. 【提供劳务的工人风险】上岗前要明确自己的雇主身份,留存好雇主的身份信息、报酬约定、工作安排等相关证据;施工前要仔细检查施工工具的安全性,高处作业务必佩戴安全绳等防护设备,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一旦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拍摄留存现场照片、视频,找在场工友出具证言,及时就医并报警或向社区、安监等部门报备,避免后续维权时因事实不清导致权益受损。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常见实务规则:如误工费计算标准,若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法院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会结合伤残等级、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在2000元-5000元区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