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盖公章的建筑设备租赁结算单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35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交易中,只有承租方指定结算人员的确认、未加盖公司公章的结算单,能否作为主张租金的合法依据?承租方能否以“结算单未盖公章无效”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3558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指定结算人员的权限,该人员对结算内容的确认行为,即便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对承租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承租方不能仅以未盖公章为由否定结算效力、拒绝付款。
具体判断标准可分为三点:
- 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权限:若租赁合同已明确指定具体人员负责结算事宜,该人员的结算行为属于职务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公司。
- 结算人员已确认结算内容:即使结算单无书面签字,只要指定结算人员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收到结算单,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全面异议,即可认定双方完成有效结算。
- 异议部分有合同约定标准:若结算人员仅对部分费用(如丢损赔偿费)标准有异议,但合同已明确约定该费用计算标准的,法院将直接按合同约定认定费用金额,不影响整体结算效力。
此外,即便结算单中存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费用(如打包费),只要指定结算人员未提出异议,也视为承租方同意承担该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真实案例
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工程项目需要,向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以下简称租赁经营部)租赁钢管、扣件、顶托等建筑设备,双方于2023年6月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申某为建设公司指定的结算人员,同时约定了各类设备的租金标准、丢损赔偿标准、付款周期,还约定违约方需按LPR的4倍支付违约金,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维权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2024年3月完成2023年度费用结算,申某签字确认了结算金额。2024年5月31日,租赁经营部将2024年1月至5月的结算单通过微信发送给申某,申某仅对租赁物丢损赔偿费标准提出异议,对租金、打包费、上下车费、维修费等其余费用均未表示异议,该结算单未加盖建设公司公章。
因建设公司长期拖欠费用未付,租赁经营部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租赁经营部的全部诉讼请求。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结算单未盖公章、无公司人员签字,属于无效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费用。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合同明确指定申某为结算人员,其有权代表建设公司办理结算;其次,申某已自认收到结算单,仅对赔偿标准有异议,其余费用均认可,且赔偿标准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因此双方已完成有效结算;最后,建设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及维权费用。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3558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建筑设备租赁交易中,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应当重视结算环节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公章”认知误区产生纠纷:
- 出租方签订合同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指定的收料员、结算员的全名、身份信息,同时明确其权限范围(如收退货、结算确认、费用核对等),最好附指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防止后续承租方以“无权代理”为由拒付费用。
- 出租方办理结算时,优先要求指定结算人员签字确认;若对方拒绝签字,应通过微信、邮件、EMS等可追溯的方式发送结算单,留存完整沟通记录,只要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即便没有公章和签字,也可作为有效结算证据。
- 承租方若需变更结算人员或调整结算权限,必须及时向出租方发送书面通知并留存送达凭证,否则原指定人员的结算行为仍对公司产生约束力。收到结算单后如有异议,应在3-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拖延不提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默认结算内容。
- 关于违约金和维权费用:合同约定的LPR4倍违约金属于常见合理标准,一般不会被法院调减;合同明确约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的,只要费用实际发生且金额合理,法院通常会支持该诉求,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核对违约条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