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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授权签对账单公司要付钱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37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员工未取得明确的对账授权,在买卖合同的对账单上签字,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对应的货款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3731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员工在对账单上的签字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不能仅以是否有书面授权为唯一标准,还需结合员工的岗位性质、是否实际参与合同履行、对账单内容是否与合同及送货凭证相互印证等因素综合认定。若员工的岗位与案涉合同履行存在关联,且对账单的数据来源于真实的供货记录、与合同约定能够对应,即便没有明确的书面授权,也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卖方未交付发票则买方有权拒付货款”,买方不能仅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2月,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方)因项目建设需要,与重庆某某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卖方)签订《设备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向卖方采购桥架、横担等工程物资,合同指定收货人为罗某,货到后2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卖方需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经指定收货人签字的发货清单、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资料后办理付款手续。

合同签订后,卖方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买方通过对公账户支付了部分货款,其中部分送货单由合同指定收货人罗某签字确认。2023年1月11日,买方工作人员刘某在《对账清单》“需方确认人”处签字,确认扣除已付货款及相应扣款后,尚欠卖方货款79253.50元。

因买方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卖方将买方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一审中买方抗辩称刘某仅为公司内勤,无对账授权,其签字属于个人行为,且卖方未按约定交付发票及完整资料,付款条件未成就,同时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观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首先,买方在一审中已陈述刘某系公司采购人员,其工作内容与案涉购销合同的履行存在直接关联;其次,刘某签字的《对账清单》数据来源于有指定收货人签字的送货单,供货时间、金额与合同约定能够相互印证,故刘某的对账签字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对买方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付款条件,法院认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双方并未约定卖方未开具发票时买方有权拒付货款,故买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关于违约金,一审法院将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调整为LPR的2.5倍,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

驳回买方的上诉,维持原判:买方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卖方货款79253.50元及违约金(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从2023年3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373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买卖合同的卖方而言:一是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买方的对账联系人及授权范围,最好要求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确认对账结果,避免后续因签字人员权限问题产生争议;二是若对账人员并非合同约定的授权人员,应注意留存该员工的岗位证明(如名片、社保缴纳记录、过往沟通中其负责采购/对账的聊天记录等),同时确保对账单的数据与送货单、合同约定完全对应,形成完整证据链;三是即便买方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只要卖方已履行主要供货义务,仍可通过诉讼主张货款,但也应及时履行开票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对买卖合同的买方而言:一是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账的有效形式,比如“所有对账文件需加盖公司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员工个人签字不产生对账效力”,从源头规避员工越权签字的风险;二是完善内部岗位职责划分,明确采购、库管、财务的权责边界,避免因岗位交叉导致的债务风险;三是若希望将开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未开具并交付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的,买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货款”,否则开票仅为附随义务,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3. 此外,本案中卖方主张的律师费因未提供实际支付凭证未获法院支持,提醒当事人若合同约定了律师费承担条款,起诉时务必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及发票,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