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物权纠纷 > 土地流转合同约定20年承包费10%违约金,法院能主动调低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3764号案例实务解读

土地流转合同约定20年承包费10%违约金,法院能主动调低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37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20年承包费的10%,违约方未主动申请调低违约金的,法院能否主动调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376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我国违约金制度以填补守约方损失为核心功能,兼具一定惩罚性,并非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一刀切”适用。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其次,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调整虽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法院也可基于公平原则与司法裁量权主动调整,避免违约金制度异化为牟利工具。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进度、违约方的主观过错程度、守约方的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年承包费的10%(相当于2年全额承包费),但沁某坊公司仅欠付不到半年的流转费,龚某贞承包户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远超实际损失;同时沁某坊公司违约存在高速公路征地影响经营等客观因素,主观恶意较小,因此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减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6月,龚某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龚某贞承包户)与重庆沁某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某坊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龚某贞承包户将其5.72亩承包地转包给沁某坊公司从事花椒、蔬菜等种植经营;转包期限20年,承包费按每年每亩400斤玉米的当地市场价计算,每年9月30日前支付下一年度费用;若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20年承包费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龚某贞承包户依约交付土地,沁某坊公司支付了2024年8月31日前的全部流转费。后因渝赤叙高速公路修建占用沁某坊公司流转的约四分之一土地(未占用案涉土地),加之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沁某坊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向全体流转农户发出告知书,以不可抗力、高速公路占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沁某坊公司未支付2024年9月之后的流转费。龚某贞承包户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的流转费、清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按合同约定支付20年承包费10%的违约金6955.52元。

争议焦点

  • 一审法院主动调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20年承包费10%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 双方是否已就土地恢复采用经济补偿方式达成一致共识?

法院观点

关于违约金调整问题:首先,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予调整。本案中约定的20年承包费10%的违约金相当于2年全额承包费,远高于沁某坊公司欠付不到半年流转费给龚某贞承包户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其次,虽然违约金调整通常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但如果违约金条款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法院可基于司法裁量权主动调整。一审结合沁某坊公司违约存在高速路征地等客观因素、主观过错较小、此前履约情况良好等情节,将违约金调减为1000元,符合公平原则与案件实际。

关于土地恢复方式问题:双方虽在一审中均提及土地恢复的劳务费标准,但未就具体金额、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龚某贞承包户主张双方已达成“以经济补偿替代恢复原状”共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沁某坊公司应自行清除地上花椒树并返还土地。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于2025年2月21日解除,沁某坊公司向龚某贞承包户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1日的土地流转费1648.36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清除案涉5.72亩承包地上的花椒树并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1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3764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时,违约金条款设置要合理。建议结合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损失、土地复垦成本、预期收益损失等)约定违约金标准或损失计算方式,避免约定过高的固定比例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即使合同有明确约定,也大概率会被法院调整,守约方还需承担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
  2. 违约方参与诉讼时,不要仅以“不构成违约”作为唯一抗辩理由,可同时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的主张。虽然法院在违约金严重失衡时可主动调整,但主动调整的适用标准较严,当事人主动提出调整请求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被动承担高额违约金。
  3. 土地流转合同解除涉及土地恢复的,建议双方在协商阶段就恢复方式(自行恢复/经济补偿)、恢复标准、费用金额、支付时间等核心内容形成书面协议。若仅为口头协商且未就具体标准达成一致,法院通常会判决违约方自行恢复原状,后续可能引发执行争议。
  4. 农业经营过程中遇到征地、政策调整、极端天气等客观情况时,要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留存好协商记录、损失证据等材料,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违约,加重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