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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未验收业主就使用还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尾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40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发包人便实际投入使用,此后发包人能否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工程项目未施工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4009号生效判决分析:

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

本案中,王某完成案涉住宅和门面的装修后已交付黎某使用:住宅早在2021年10月就被黎某作为儿子婚房实际入住,门面也于2024年12月被黎某出租给他人经营,均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的法定情形。因此,黎某再以装修存在二十余处质量问题、部分项目未施工为由拒付剩余装修款,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不支持质量抗辩并不免除施工方的保修责任:如果装修确实存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发包人仍有权另行起诉要求施工方承担维修、赔偿等保修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直接抵扣或拒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上半年,黎某与王某达成口头装饰装修协议,约定由王某为黎某的住宅及门面进行装修,其中住宅装修款及王某垫付的地暖、保证金、防盗门等费用合计160000元,门面装修款70000元,总计230000元。

协议达成后,王某完成了全部装修施工:住宅于2021年10月交付黎某并作为其儿子婚房使用,门面于2022年5月交付,2024年12月黎某将门面出租给他人使用。截至起诉时,黎某已支付装修款165000元,尚欠65000元未付。王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黎某支付剩余装修款。

争议焦点

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未竣工验收,黎某已实际使用工程,能否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部分项目未施工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观点

王某已完成案涉住宅和门面的装修工作并交付黎某使用,黎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装修款。黎某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部分项目未施工,但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黎某已擅自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且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部分项目未施工,故其减付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装修工程款65000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4009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装修发包方(业主)的建议

  • 装修完工后务必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要在验收阶段明确提出并留存书面证据,切勿未经验收就擅自入住、使用或出租,否则将丧失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权;
  • 若装修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固定证据并书面通知施工方维修,施工方拒绝维修的,可另行起诉主张维修费用或损失赔偿,但不能直接抵扣或拒付工程款;
  • 尽量签订书面装修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范围、质量标准、验收流程、保修期限、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给装修施工方(含个人施工队)的建议

  • 装修完工后要主动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通知,留存交付凭证、催告验收的沟通记录,若发包方拖延验收,可书面催告,逾期未验收的视为工程合格;
  • 注意留存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包括施工图纸、材料进场记录、变更签证、沟通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 对于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拓展提示:装饰装修合同效力问题

本案中二审法院还明确了普通民用装修的资质规则:普通民用住宅、门面的装饰装修,不要求承包人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个人承接此类装修工程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发包方以施工方无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