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转给婚外亲密对象的钱妻子能全部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40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在婚外亲密关系存续期间向婚外异性转账,配偶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所有转账都能追回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4090号生效判决分析:
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亲密对象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配偶有权要求收款方全额返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账款项。但并非所有从配偶账户转出的款项都能被认定为可追回的赠与:
- 如果转账款项本身就归收款方所有(如委托代取的存款、临时代管的资金等),则不属于赠与范畴,配偶无权要求返还;
- 只有转账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存在合法给付依据的,才会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配偶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结合款项来源、双方举证情况、陈述合理性、交易习惯等因素,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综合判断款项性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肖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徐某与离异的巫某交往多年、关系亲密,徐某曾明确表示要与肖某离婚后和巫某共同生活。2023年1月17日,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巫某转款109000元;2023年2月17日,徐某再次向巫某转款1500元,以上款项合计110500元。
肖某发现转账记录后,认为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巫某返还全部款项110500元。巫某辩称案涉款项均不属于赠与:其中109000元是自己将8万元存单交给徐某代取,加上另行交付的2万余元现金,委托徐某转回自己账户的自有资金;1500元是为徐某购买治疗肺结节药物的垫付款,徐某转账是偿还药费。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110500元均属巫某所有,判决驳回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肖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巫某补充提交了徐某代其支取8万元存款本息的业务凭证。
争议焦点
徐某向巫某转账的110500元是否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赠与款,肖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法院观点
1. 关于109000元中的80058.89元:根据巫某提交的金融产品认购凭证、定期销户业务凭证,可证实徐某于2023年1月16日作为代理人代巫某取出存款本息80058.89元,同日徐某账户存入金额相近、尾数相同的现金,该笔款项来源于巫某具有高度盖然性,不属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构成赠与。
2. 关于剩余28941.11元及1500元转款:巫某仅主张是自己交付的现金和购药垫付款,但未提交任何直接证据佐证,仅与徐某的陈述一致。因徐某与巫某存在亲密利害关系,且“将自有现金交给他人再转回自己账户”的操作不符合常理,肖某持有徐某银行卡也不影响徐某实际支配账户资金,故该部分款项属于巫某所有的主张达不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应认定为徐某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巫某的赠与,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8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巫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肖某返还30441.11元;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4090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现配偶向婚外异性转账时,不要盲目主张全部返还,应先收集两类核心证据:一是证明配偶与对方存在不正当亲密关系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照片等),二是证明转账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再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背景综合判断可追回的范围。
-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能要回一半转账款”,实际上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没有离婚分割的前提下,赠与行为全部无效,收款方应全额返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账部分,而非仅返还一半份额。
- 对于收款方而言,如果收到的款项有合法依据(如借款、劳务报酬、代收款、垫付款等),一定要留存好相关的书面凭证、沟通记录、交易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足被认定为不当赠与而承担返还责任。
- 此类案件中,证据是决定裁判结果的核心:本案一审驳回全部诉请、二审改判部分返还,关键就在于二审中巫某提交了代取存款的直接业务凭证,足以证明部分款项的合法来源。无论是哪一方参与诉讼,都应重视原始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