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二手新能源车交付即坏无法使用,不适用消法还能要退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42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购买二手新能源车后发现核心电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因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范畴不能适用消法特殊规则的,还能以产品销售者责任为由要求退车退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4233号生效判决解答:企业购买商品用于经营的,虽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生活消费的特殊保护规则,但仍可依据《民法典》的一般侵权或违约规定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法典》责任竞合规则,若销售者出售的产品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且存在隐瞒质量问题的过错,导致购买方财产权益受损的,购买方有权选择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销售者承担退还购车款等侵权责任,法院对此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重庆某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宏公司)因经营需要购买二手新能源车,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钟某出售的长安牌二手新能源车,双方签订《车辆转让(买卖)合同》,约定车辆总价38000元。合同中载有“甲方对车辆历史情况不做担保,乙方验车后不得以质量、历史修复等问题要求退车、赔偿”等格式条款。
某宏公司支付全款后,钟某于2023年10月17日交付车辆,当日车辆即出现无法行驶故障,后续3个月内多次出现断电、无法加速等问题,经维修最终确认系整车电池鼓包,无维修价值,无法正常使用。某宏公司与销售方沟通无果后,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将钟某及相关主体诉至法院,要求退车退款、三倍赔偿及支付律师费。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核心部件电池鼓包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产品基本使用功能,钟某作为出售方及此前的使用方,应当知晓车辆状况却未告知,反而通过格式条款转移检测责任、免除自身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故意隐瞒,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某宏公司系企业法人,购买车辆用于经营,不属于消法规定的“生活消费”范畴,故对其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律师费并非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亦不予支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车某购公司、苑某兵经营部、周某锋系共同销售方,故驳回对上述主体的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钟某出售的车辆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构成根本违约,某宏公司有权选择主张侵权责任;本案不适用消法特殊规则,但仍可适用民法典一般侵权条款,一审适用法律正确;钟某隐瞒车辆质量问题存在过错,应承担退还购车款的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1. 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某宏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38000元;
2. 重庆某宏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某退还案涉长安牌车辆;
3. 驳回重庆某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4233号
- 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二手新能源车交易中,“三电系统”(电池、电机、电控)是核心质量风险点,无论个人还是企业购买,都应在交易前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三电系统进行全面检测,明确电池衰减、是否有鼓包或维修记录等关键信息,切勿仅凭简单试驾就确认交易。
- 二手车买卖合同中,“概不负责”“售出不退”等格式条款并非必然有效。若条款不合理免除卖方质量担保义务、加重买方责任、排除买方主要权利的,法院会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卖方仍需对产品基本使用性能承担责任。
- 企业作为购买方的,虽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赔偿等消费者特殊保护规则,但仍可依据《民法典》的违约责任或一般侵权责任条款主张权利,要求卖方承担退款、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责任,维权时需注意选择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
- 产品质量纠纷中,证据留存至关重要。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第一时间通过视频、照片固定故障状态,留存沟通记录、维修单据等材料,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为后续维权夯实证据基础。
- 起诉时需准确认定责任主体:本案中苑某兵经营部、周某锋仅为指定收款方,车某购公司未参与实际交易,故不承担责任。建议当事人起诉前先梳理交易全流程,明确实际销售者、责任承担主体,避免错列被告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