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肘关节中立位标准用错能推翻鉴定意见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43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若当事人主张鉴定机构适用关节活动度测量标准错误,能否推翻鉴定意见并申请重新鉴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4303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伤残等级鉴定中,鉴定意见的采信需满足“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的核心要件。对于当事人就鉴定标准适用提出的异议,法院不仅会审查标准本身的规定,还会结合异议方的举证情况、鉴定人出庭质询意见等综合判断。
若异议方仅以对鉴定标准的字面理解主张适用错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机构确实存在标准适用不当的情形,且鉴定机构已就鉴定过程、标准适用作出合理解释的,法院不会采信异议主张,亦不会准许重新鉴定。本案中,虽然案涉鉴定标准SF/T 0096-2021《肢体运动功能评定》对不同鉴定事项的肘关节中立位作出了区分规定,但重庆某保险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实际适用了错误的中立位标准,且鉴定人员已出庭就鉴定方法、标准适用接受质询并作出合理解释,故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案涉鉴定意见,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SF/T 0096-2021《肢体运动功能评定》第7.2.2条:测量肘关节两个方向的活动度,包括屈曲和伸展。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前臂与上臂呈90°时为肘关节中立位(0°位),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中前臂与上臂呈0°时为肘关节中立位(0°位)。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9月17日,邓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某路段时,因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未按导向车道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重庆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邓某住院治疗25天,产生住院医疗费12995.19元(重庆某保险公司垫付11995.19元)、门诊医疗费1453.73元。一审审理过程中,经邓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重庆某甲鉴定中心对邓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营养时限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5年1月27日出具鉴定意见:邓某目前属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限45日、护理时限30日、营养时限30日。邓某支付鉴定费2230元。
争议焦点
案涉伤残鉴定意见是否因肘关节中立位标准适用错误而不应被采信,本案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SF/T 0096-2021《肢体运动功能评定》的规定,肘关节中立位的确定需区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两类事项,但重庆某保险公司未举示充足证据证明案涉鉴定存在标准适用错误的情形。且针对保险公司的异议,一审中鉴定人员已出庭接受质询,就鉴定方法、标准适用作出了合理解释。案涉鉴定系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庆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邓某各项损失111609.73元(已抵扣垫付的11995.19元);陈某赔偿邓某交强险外损失66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430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异议需有充分证据支撑:当事人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不能仅以对鉴定标准的字面理解主张适用错误,需收集鉴定机构测量过程记录、健侧与患侧对比数据、标准适用的具体错误点等实质性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否则异议很难被法院采纳。
- 鉴定机构选择需谨慎:尽量选择由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避免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若对方不认可,且有合理理由的,法院大概率会准许重新鉴定,不仅浪费时间成本,还可能产生额外的鉴定费用。
- 此外,结合本案其他裁判要点提醒当事人:一是交强险赔付不分事故责任比例(无责情形除外),即便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需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二是营养费主张需有医疗机构的明确医嘱,无医嘱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三是鉴定费属于交强险外的损失,需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侵权人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