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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林地边界协议又反悔 占用他人林地建房算侵权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44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相邻林地的承包经营户就边界划分达成书面协议后,一方反悔主张协议无效,且越界占用对方林地搭建构筑物的,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主体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448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法有效的林地边界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邻林地的承包经营户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达成的边界确认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反悔。

其次,越界占用他人林地搭建构筑物的行为构成物权侵权。如果一方违反边界协议约定,擅自越过协议确认的界线,在对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林地上修建房屋、搭建彩钢棚等构筑物的,属于侵害对方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违法搭建物等侵权责任。

最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侵权责任主体一般为承包经营户。由于农村林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是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若建房、扩建等行为是以户的名义实施,且占用的是户名下的承包地,即便实际建房人是户内某一家庭成员,也应当由该承包经营户作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家庭内部关于林地分配、责任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权利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李某某户)与邹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邹某某户)均系重庆市石柱县某村村民,双方分别承包了小地名为“牛XX”和“余XX”的两块相邻林地,均持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2009年,邹某某户在自家承包的“余XX”林地上修建了房屋。2018年,邹某某户对房屋进行扩建时,李某某户认为扩建部分占用了自家“牛XX”林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18年3月27日,双方家庭成员代表共同签订《协议书》,重新明确了两块林地的边界线,约定边界线东侧为李某某户林地,西侧为邹某某户林地,邹某某户不得侵占东侧李某某户的林地权益,如需使用需征得李某某户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邹某某户仍在房屋靠李某某户林地一侧搭建彩钢棚等附着物,还毁坏了作为边界标识的树木,李某某户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某户停止侵害、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林地原貌并赔偿损失11000元。

一审中,邹某某户主张《协议书》是拼接伪造的,上面的签名不是邹某某本人所签,申请司法鉴定。经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协议上的签名为邹某某(曾用名邹某乙)本人书写,协议内容为直接书写形成,并非拼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协议有效,判决邹某某户停止侵害,限期拆除越界搭建的附着物,驳回了李某某户的其他诉讼请求。邹某某户、邹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林地不相邻、房屋是邹某甲个人修建、责任主体认定错误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邹某某户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自认两块林地相邻,上诉时又否认该事实,违反了禁止反言的诉讼原则,法院不予采信。邹某某户违反协议约定,擅自越界在李某某户的林地上搭建构筑物,侵害了李某某户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案涉房屋修建在邹某某户承包的林地上,且2018年的边界协议也是邹某某作为承包经营户的代表签字确认,农村建房一般以户为单位实施,故一审法院认定邹某某户为侵权责任主体并无不当。邹某某户与邹某甲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李某某户。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邹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邹某甲共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4484号
  •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村林地、土地边界纠纷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书面边界协议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证据之一。建议相邻方在签订边界协议时,尽量邀请村委会、村小组干部或其他无利害关系的村民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将协议提交村委会备案,有条件的可以到林业部门申请办理边界变更登记,进一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的用益物权,家庭内部的分户、林地分割、责任承担等约定,仅在家庭成员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权利人。如果遇到户内成员擅自使用林地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内部约定向实际责任人追偿。
  3. 发现他人占用自家林地时,要及时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视频,留存林权证、边界协议等权属证据,保存与对方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还可以找村委会、林业部门介入调解并留存调解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失败。
  4. 主张财产损失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撑,比如被毁坏树木的价值评估报告、误工损失的凭证、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票据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具体损失金额,法院可能难以支持赔偿请求。如果林地原貌已经被严重破坏,恢复原状不具备可行性的,可以考虑变更诉求为要求赔偿损失,更利于实际解决问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