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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怎么定?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46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该如何确定?约定了分期付款、质保金条款的情况下,18个月的最长行使期限从哪天开始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4634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起算点是「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而非直接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实际交付之日为准。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应付款时间起算18个月的最长行使期限;如果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才会参照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等法定推定时间确定起算点。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工程存在质保金条款,只要整体工程款的最终应付款时间已经明确,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就会从该最终应付款日起算,不会因为质保金单独的支付节点而延后起算。承包人如果未在18个月内通过发函、诉讼等明确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就会丧失该项法定优先权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真实案例

重庆市涪陵某建筑公司与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某园金某湾一标段室外雨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涪陵某建筑公司承接案涉雨污水管网安装工程,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合格后次月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80%,结算办理完成后60日历天内支付结算总价的9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60日历天内支付,质保期为2年。

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4月9日正式移交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后续签订结算协议书,确认工程结算总价1445521.26元,质保金70680.45元,质保期于2021年9月10日到期,但结算协议书未载明签订时间。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1264542.02元(含以房抵款587504元),尚欠180979.24元(含质保金)未付。

涪陵某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4月9日交付,优先受偿权主张已超过期限,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涪陵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应从起诉之日起算。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质保期于2021年9月10日届满,按约定质保金应于质保期满后60日内付清,即全部工程款的最终应付款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承包人于本案诉讼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18个月的法定期限。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463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包人务必盯紧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黄金期限”,不要误以为只要工程没结算、没付清款就可以随时主张。建议在约定的最终应付款期限届满前,就通过书面发函(留存送达凭证)、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权利过期失效。
  2. 结算过程中要注意留存书面证据:无论是结算协议的签订时间、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还是双方就付款时间协商的沟通记录,都可能直接影响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认定,务必做好证据固定。
  3. 如果遇到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的情况,要及时通过发函催告结算、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动推进,避免因为结算时间拖延导致优先受偿权超期,最终赢了官司却拿不到优先受偿的保障。
  4. 本案中涉及的以房抵款、工程款利息计算等问题也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点,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应当明确约定抵款的流程、过户时间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减少后续维权的障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