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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仅持关联债权人的垫付证明主张追偿权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94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仅提供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的债权人出具的垫付证明、罚息说明,未提交实际垫付转账凭证的,主张的垫付金额(含罚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9432号生效判决解答: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以其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为限,若担保人与债权人属于关联主体,仅依靠债权人单方出具的垫付证明、罚息说明,无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支付明细等原始证据佐证的,超出债务人应付总债务的部分、无实际支付依据的罚息部分均不会被法院支持,仅能按照债务人实际欠付的债务总额认定追偿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北京某某科技公司为广西某某建筑公司的融资租赁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莫某乙为科技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后建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科技公司称其累计为建筑公司垫付租金、罚息共计271万余元,仅提交了与科技公司同属一个集团的某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垫付证明》《关于逾期罚息的说明》,未提供实际垫付的银行转账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应付融资租赁总租金本息为528.8万余元,扣除建筑公司自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270.3万余元、已向科技公司支付的167.9万余元,仅支持科技公司的追偿金额为905526元;对科技公司主张的12万余元罚息,因无支付凭证佐证且双方为关联方,不予支持;对建筑公司主张扣减57958元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也不予支持;同时认定反担保人莫某乙对上述905526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9432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一定要留存好实际垫付的银行转账凭证、支付明细、债权人出具的收款确认函等原始证据,仅靠单方说明或关联方出具的证明,很可能因举证不足导致追偿请求无法全部获支持。
  2. 融资租赁、分期买卖等场景下,若担保人与债权人是关联主体,垫付前应当就垫付金额、罚息计算标准等事项提前告知债务人,避免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扩大损失,导致超出部分无法追偿。
  3. 反担保人应当注意,保证期间自担保人实际履行垫付义务之日起计算,担保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反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