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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据能认定土地投资合同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13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向公司股东个人账户转账,仅持有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载明“土地投资款”的收款收据,无其他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自然人与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土地投资合同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1373号生效判决分析:仅凭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不足以直接认定自然人与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土地投资合同关系。认定投资合同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就投资的核心条款(包括投资标的、出资金额、利润分配、风险承担、退出机制等)达成明确合意;二是收取款项的主体具有公司的合法授权,或者其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三是投资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约定的投资项目。本案中万某的主张因欠缺上述全部要件,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08年4月,万某通过案外人谢某甲的账户,向时任成都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股东刘某的个人账户转款50万元,转款摘要注明“代理人:万某”。同日,刘某向万某出具加盖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载明“收到万某交来新都工业东区土地投资款50万元”,收款人处签署刘某姓名。

2023年1月,万某委托律师向某公司发送《律师函》,称刘某、杨某甲当年承诺投资年回报率不低于20%,要求某公司就50万元投资款事宜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后万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某公司的土地投资合同、某公司支付投资收益款185万余元及土地使用费40万余元。

一审查明:案涉50万元款项未进入某公司对公账户,刘某收款后未将款项交付给某公司;万某与某公司未就案涉土地投资的投资比例、利润分配、风险分担、税费承担等核心条款签订任何书面协议,2008年转款后至2023年发律师函的15年间,万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某公司就投资事宜进行过任何沟通。万某与刘某、杨某甲之间长期存在民间借贷往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万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万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土地投资合同关系,某公司是否应当向万某支付投资收益及土地使用费。

法院观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刘某并未获得某公司的授权收取土地投资款,万某仅凭其与刘某、杨某甲的亲戚关系就向刘某个人账户转款,未尽到基本的审慎审查义务,刘某的收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次,万某除收款收据外,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就土地投资的核心条款达成了合意,转款后十余年未就投资事宜进行沟通,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常理;最后,万某提交的通话录音仅能证明其与杨某甲个人就案涉款项进行过沟通,无法证明某公司实际收取了案涉款项,也无法证明双方就投资收益分配达成了明确约定。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918元由上诉人万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137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个人与企业开展投资合作时,务必做好以下风险防控,避免出现类似本案的举证不能困境:

  1. 必须签订书面投资协议:明确约定投资标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亏损承担规则、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仅凭口头约定或简单的收款凭证就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后续就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2. 严格规范款项支付路径:投资款必须转入企业的对公账户,转款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如“XX项目投资款”),严禁将投资款转入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个人账户,避免款项被认定为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或其他经济往来。
  3. 及时主张权利留存证据:投资后要定期跟进项目进展,与企业就投资收益、项目运营等事项进行沟通,留存书面沟通记录、会议纪要、对账凭证等材料,避免长年不主张权利,不仅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还会被法院认定不符合交易常理。
  4. 核实收款方的代理权限:如果确需委托企业相关人员代收投资款,必须要求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明确授权委托书,或者在转款后及时要求企业对收款行为进行书面追认,避免个人收款行为被认定为与企业无关的个人行为。

此外,若个人与企业或其股东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的,应当每笔款项都明确约定性质,避免不同性质的款项混同,后续产生争议时难以举证证明款项的真实用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