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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往来欠款转借条是否合法?配偶没签字要共同还债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19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工程结算后确认的多付款项,通过出具借条的形式转化为借款,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出具借条,配偶未签字也未事后追认的,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1993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合法的到期债权可以通过双方合意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若当事人之间因工程、买卖等基础交易产生明确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对账清算后自愿出具借条确认欠款金额,该行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仅以“未实际收到借款”为由抗辩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出具的借条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配偶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未签字的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伍某与左某甲系同学关系,左某甲在伍某承包的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工作,期间左某甲以原审第三人徐某、欧某的名义分包部分工程。双方经结算后确认,左某甲应返还伍某多支付的工程款25万元,左某甲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金额为25万元的《借条》,约定2年内归还无息,逾期按年息15.8%计算利息。2022年1月30日,左某甲又因子女就学事宜向伍某借款3万元,出具《借条》及《收条》确认收到款项,后仅归还2000元。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左某甲先后六次向伍某出具《还款情况汇报》,确认欠付总计28万元并承诺还款。

后伍某诉至法院,要求左某甲及其配偶张某共同归还28万元及利息。左某甲辩称款项未实际交付,不属于民间借贷;张某辩称自己未签字,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左某甲归还27.8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伍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25万元工程款结算后转化为借条,是否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2. 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左某甲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观点

关于基础法律关系:双方经结算将应返还的工程款转化为借款,左某甲出具了《借条》及多份《还款情况汇报》,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对出具债权凭证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推翻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故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案涉《借条》《还款情况汇报》均无张某签字,伍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左某甲与张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不能证明张某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川01民终1993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左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伍某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归还伍某借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199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若将工程结算、生意往来等产生的欠款转化为借条,务必在借条中明确载明“该款项系XX工程/XX交易结算后转化的借款”,同时完整保留基础交易的合同、结算单、往来转账记录、沟通凭证等材料,避免债务人以“未实际交付借款”为由抗辩。
  2. 出借款项时若要求债务人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务必要求配偶在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字,或者事后通过微信、短信、书面确认等方式取得配偶的追认;对于大额借款,建议同时留存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无法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导致无法向配偶主张权利。
  3.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任何书面文件(包括借条、收条、还款计划、对账单等)上签字前,务必仔细核对全部内容,切勿在空白纸张或内容不完整的文件上签字,否则即便主张签字时文件为空白,也很难提供有效证据推翻,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 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约定利息时需注意法定上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