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没签书面中介合同监事口头承诺的中介费能找公司要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29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没签书面中介合同监事口头承诺的中介费能找公司要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2978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核心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仅由公司监事口头约定的中介费,中介人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2978号生效判决解答:

  1. 中介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属合法有效。
  2. 公司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若实际参与项目谈判、履行职务行为,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表权限的,其作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不得以内部职权限制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
  3. 中介人主张中介费的,无需提供书面中介合同,只要能够提供多份相互印证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实际提供了中介服务、双方明确约定了中介费标准,即可获得法院支持。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真实案例

(一)案件基本事实

刘某、李某为甲公司介绍德阳某公司开发的民福四期嘉禾苑施工总承包项目,甲公司时任监事钟某(曾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高管职务)全程参与项目谈判,各方口头约定甲公司按照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3%向刘某、李某支付中介费,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

后甲公司与德阳某公司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完工后经审定结算价款为20116947.25元。但甲公司以钟某作为监事无对外授权、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3%中介费标准不符合行业惯例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刘某、李某遂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二)法院核心观点

1. 案涉项目发包方德阳某公司在另案工程款纠纷中,明确认可刘某、李某的中介人身份,结合钟某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谈话录像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刘某、李某实际提供了中介服务,且各方约定了按工程价款3%计算中介费的标准。

2. 钟某曾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案涉项目谈判期间系甲公司监事,且实际代表甲公司参与项目磋商,刘某、李某有合理理由相信钟某有权代表甲公司作出承诺,该承诺对甲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3. 甲公司主张3%中介费标准不符合行业惯例,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最终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刘某、李某支付中介费603508.42元(20116947.25元×3%);甲公司提起上诉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川01民终2978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2978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中介服务开展前尽量签订书面中介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仅靠口头约定产生举证障碍,征和律所建议可委托律师起草或审核中介合同,降低法律风险。
  2. 若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中介人需全程留存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对接的微信/邮件沟通记录、与委托方及第三方的会谈纪要、相关人员的确认文件、录音录像等,确保多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3. 与公司对接业务时,尽量要求对方出具对接人员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其权限范围;即便对接人员是公司高管、监事,也要注意留存其代表公司参与项目、履行职务的相关证据,便于后续主张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主张中介费标准时,可提前收集同地区同行业同类项目的中介费收费依据,若对方主张标准过高要求调整,可提交相应证据反驳,避免法院酌情调低报酬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