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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土地出租合同公司成立后可免责?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55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公司成立后,个人能否以合同实际由公司履行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5525号生效判决解答:不能。首先,判断合同相对方应当以双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为准,若合同相对方持有的合同仅有发起人个人签字,发起人单方在己方留存的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未获得相对方明确认可的,不对相对方产生约束力,不能直接变更合同主体。其次,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时的股东承担。也就是说,即便案涉土地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村集体也有权选择要求签字的发起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发起人不能以合同由公司履行为由当然免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09年4月1日,成都市金堂县某居民小组与叶某签订《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将130亩集体土地出租给叶某用于苗木种植、养殖等经营,租期至2029年3月31日,每年9月30日前付清当年租金,租金按黄谷收购价折算。合同签订后叶某实际租用土地76.963亩,截至2024年9月30日累计欠付租金310122.06元。叶某主张案涉合同实际承租主体是其2009年6月设立的成都某公司,其个人不应承担责任,并称己方留存的合同上加盖了成都某公司公章且有相关部门鉴证。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某居民小组持有的合同仅有叶某个人签字捺印,叶某单方在己方留存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未得到某居民小组的追认,不能当然变更合同相对方;其次,叶某作为成都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案涉合同,某居民小组作为第三人有权选择要求叶某承担合同责任。叶某长期欠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某居民小组出租土地获取收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居民小组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欠付租金及逾期损失。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叶某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案涉《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于2024年10月11日解除,叶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居民小组支付欠付租金310122.0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实际退还土地之日的占有使用费,并在30日内清除土地上的附作物后将土地返还给某居民小组。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川01民终5525号
案由: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村集体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核实合同相对方身份,若相对方为拟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成立后是否承继合同权利义务,以及公司未成立时的责任承担主体,避免后续出现主体推诿的情况。
  • 拟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时,若希望后续由公司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应当在公司成立后及时与合同相对方签订主体变更补充协议,留存相对方认可变更的书面证据,避免个人承担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 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方应当每年度核查租金支付情况,若承租方出现连续欠付租金超过6个月的,应当及时发函催告并固定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或损失扩大;承租方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租金的,应当及时与出租方协商延期或分期支付方案,避免合同被强制解除的风险。
  • 合同双方对主体身份存在争议时,应当优先以双方各自持有的合同原件为准,仅在一方留存的合同上修改主体信息的,需举证证明对方已经以书面或实际履行的方式认可该修改,否则该修改不对对方产生法律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