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电动车供应商提供不符合国标车辆,代理商能解除代理合同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6366号案例实务解读

电动车供应商提供不符合国标车辆,代理商能解除代理合同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63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供应商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导致代理商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无法正常经营的,代理商是否有权解除产品代理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6366号生效判决解答:

1. 若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供应商负有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产品的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若产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导致代理商无法正常销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供应商构成根本违约,代理商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后,代理商有权要求供应商退还剩余货款(需扣除已售产品对应价款),同时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行政罚款、合理的房租损失、装修损失等直接损失。

3. 供应商以“代理商收货时未提出质量异议”为由主张产品合格的,不予支持——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是法定底线义务,不因收货时未提出异议而免除。若供应商主张产品不合格系代理商自行改配导致,需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真实案例

2024年4月4日,段某与某甲公司签订《产品代理合同》,约定段某在四川省合江县代理销售某甲公司的电动自行车,经营期限1年,段某需支付10万元进货定金,某甲公司提供的产品需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三包规定”。合同签订当日,段某支付了10万元进货定金。

后续某甲公司分批次向段某交付41辆电动自行车(另有14辆电动三轮车系双方单独交易,不在案涉代理合同范围内)。2024年5月,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段某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发现12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超标、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要求、无脚踏骑行能力),遂作出没收12辆车辆、罚款12970元的行政处罚。

段某认为某甲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进货定金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产品代理合同》于2024年10月14日解除,某甲公司退还段某合同款81590元(扣除已售车辆对应价款)、赔偿损失22096元(含罚款、房租、门头制作费)。

某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车辆合格、段某收货未提异议视为认可、损失与己无关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电动自行车交付于2024年,理应适用2019年即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某甲公司主张规范2024年才实施无事实依据;段某已举证证明车辆不合格被处罚,某甲公司未举证证明车辆不合格系段某改配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某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段某有权解除合同。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636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产品代理合同前,务必核实供应商的产品资质、强制质检报告,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家电、食品等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品类,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违约赔偿范围(包括行政处罚、经营损失、维权成本等),避免后续维权时举证困难。
  2. 收货时要及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核对产品参数,留存好进货凭证、物流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等证据。若发现质量问题,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异议,避免被认定为默认收货合格。
  3. 若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要及时固定处罚文书、缴款凭证,同时第一时间向供应商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承担责任。协商不成的尽快起诉,同时做好剩余不合格产品的封存,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4.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就已交付货物的返还、货款的抵扣一并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供货方也可另行起诉要求返还货物,但需注意留存货物交付的相关证据。此外,不属于同一合同关系的交易(如本案中的电动三轮车单独交易),不会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需另行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