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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养殖设备有质量问题,被执行的货款违约金能算损失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74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的,买方因另案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货款尾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能否直接作为损失向卖方主张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7465号生效判决解答:买方以卖方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损失赔偿的,需举证证明损失与卖方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损失属于卖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范围。买方因另案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而支出的货款本金、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本质上是买方自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不能直接等同于卖方质量违约造成的损失,在买方未举证证明其他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对该类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0年1月,王某与成都某养殖设备公司签订《养殖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王某向该公司购买刮粪机、干湿分离机等养殖设备,总价款57000元,设备质保期为安装验收合格后12个月。合同签订后,王某累计支付货款21000元,设备于2020年4月完成安装,但后续多次出现故障,经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

2022年,成都某养殖设备公司另案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36000元及违约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王某支付货款36000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后王某被法院强制执行共计57081元(含货款本金、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

王某认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养殖设备公司构成违约,遂另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养殖设备公司退还已付货款21000元,并赔偿损失57081元(即前述被执行款项)。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设备系养殖设备公司自行制作,无合格证明,且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足以认定存在质量问题,养殖设备公司构成违约,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酌定其退还王某已付货款21000元;但王某主张的57081元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王某主张的57081元款项,本质是其履行前案生效判决所支付的货款尾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不能认定为养殖设备公司质量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范围,王某亦未举证证明其他损失及金额,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都某养殖设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某货款21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746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质量违约损失需满足“因果性+可预见性”要求:主张质量违约损失的一方,不仅要证明对方存在质量违约行为,还要证明损失是由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且损失属于对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范围。本案中王某被执行的货款本身是其应付的合同对价,违约金是其自身逾期付款产生的责任,与设备质量问题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无法得到支持。
  2. 质量问题抗辩与反诉需及时提出:卖方起诉主张货款时,买方如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尽量在同一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既可以减少另行起诉的诉累,也能避免因逾期付款产生额外的违约金损失。如果仅以质量问题进行抗辩而未提出反诉,法院通常仅对货款是否应支付进行审理,不会主动处理质量违约的赔偿问题。此外,基于同一买卖合同的不同诉讼请求不构成重复起诉,买方未在前案反诉的,可另行起诉主张质量违约责任。
  3. 定制类设备需明确质量标准与验收流程:对于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定制设备,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参数、验收标准、验收流程以及质量违约的具体赔偿计算方式,同时保留好验收记录、故障沟通记录、维修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因质量问题和损失认定产生争议。
  4. 损失举证要具体明确:主张损失时要明确损失的具体构成,比如停产停业损失、另行采购设备的差价损失、维修费用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经营流水、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第三方检测报告等),仅笼统主张损失金额而无证据支撑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