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工程签证必须盖章才生效,只有项目经理签字的增量工程费能要到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77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配套的增量工程签证,合同明确约定必须加盖甲方公章才生效,仅由甲方指定的项目经理、成本岗人员及监理签字但未盖章的,签证是否有效?对应的增量费用是否应计入应付价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7749号生效判决解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未盖章签证,人民法院会依法认定有效,对应的增量费用应当计入甲方应付款:
- 第一,签字人员是合同明确约定的甲方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全程负责项目对接、验收、移交等全部事宜,卖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甲方确认签证内容,构成表见代理;
- 第二,签证资料形式完备,有甲方相关岗位人员、监理方签字,且有工程任务书、现场收方单、造价确认单等材料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增量工程实际发生,甲方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的,应当认可签证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成都市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四川某乙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供货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固定包干总价,同时安装合同附件明确约定工程签证必须加盖甲方公章才生效,还约定了“先票后款”的付款规则。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乙公司完成了全部电梯的供货、安装工作并移交某甲公司,期间因电梯配置调整、呼梯面板整改、基坑泡水维修产生三项增量工程,对应的签证有某甲公司合同约定的现场代表、项目经理马某林签字,还有甲方成本管控岗、监理方签字确认造价,但未加盖某甲公司公章。某甲公司以签证未盖章不符合约定、某乙公司未全额开票为由拒付增量费用及剩余货款,某乙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马某林是合同明确约定的甲方现场代表,全程负责项目对接、验收、移交等工作,某乙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甲方确认签证内容,构成表见代理;其次,案涉签证不仅有马某林签字,还有监理方、甲方成本岗人员签字,且有工程任务书、收方单、造价确认单相互印证,形式完备,某甲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应当认可签证效力;最后,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货款的主合同义务,某甲公司的“先票后款”抗辩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未付款项767935.48元及对应逾期违约金,某甲公司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774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供货/施工方而言:一是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甲方对接人员的具体权限,留存书面授权文件;二是发生增量工程时,除要求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外,要尽量完善监理签字、甲方成本岗签字,同步留存工程任务书、现场照片、收方单、造价确认单等全套资料,即使未盖章也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三是开票时留存送达凭证,因结算未完成无法开具全额发票的,要及时发函说明情况,避免被认定为违约。
- 对发包方/买方而言:一是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告知卖方现场人员的权限边界,比如明确项目经理仅负责现场协调,无权确认签证造价,并将该权限限制书面送达卖方留存回执;二是建立完善的签证审核流程,收到卖方提交的签证资料后及时审核,有异议的书面提出,避免既不审核也不反馈,后续被推定认可签证内容;三是“先票后款”仅能对抗未开票部分的付款义务,不能以此为由恶意拖延全部货款支付,否则仍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 本案中法院仅支持已开票未付款部分的违约金,提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与触发条件,避免后续产生额外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