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后过了6个月才起诉还能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吗?征和律所结合内江(2025)川10民再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起算点如何确定?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仅和发包人约定“优先支付工程款”是否等同于行使了法定优先受偿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0民再5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优先顺位权利,可优先于抵押权、普通债权受偿,但该项权利有严格的行使期限限制,并非只要享有工程款债权就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首先,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规则,一旦期限届满,权利即告消灭。本案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现行生效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其次,行使优先受偿权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仅和发包人约定“贷款后优先支付工程款”“卖房后优先付款”等普通付款优先约定,不等于主张了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明确主张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需留存书面证据证明主张时间在法定期限内。
最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后续达成的付款协议,不能溯及性地改变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即便双方协商延长付款期限,也不能以此为由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将丧失优先受偿的顺位利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真实案例
2012年,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四川某商贸公司的现代粮食物流中心一期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施工范围、价款支付等内容。2014年3月14日,案涉工程经五方验收合格,后某商贸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合计1450万元。2016年5月18日,双方对账后签订《款项认定与支付协议》,确认某商贸公司尚欠工程款本息合计950万元,约定付款条件为“某商贸公司重组完成、新公司正式进场施工之日起半年付50%,一年后付剩余50%”。
因某商贸公司始终未完成重组,付款条件未成就,某建筑公司于2017年9月向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950万元并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审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某建筑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原审法院再审撤销原调解书,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950万元工程款本息,但驳回某建筑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应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且其曾口头主张过优先受偿权。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3月14日竣工验收合格,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应从该日起算6个月,某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此期间内主张过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提交的催款函、证人证言等仅能证明双方约定贷款后优先支付工程款,不属于行使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表示,故某建筑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已因期限届满而消灭。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0民再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现行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的最长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可能,一旦逾期权利即永久消灭,即便发包人确认欠付工程款,也无法再享有优先于抵押权人、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受偿顺位。
- 行使优先受偿权需留存明确书面证据:建议承包人通过EMS发函、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函件中需明确载明“主张就XX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内容,仅口头约定或在催款函中仅提“优先支付工程款”,不足以被认定为行使了法定优先受偿权。
- 不要因协商付款怠于行使权利: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款支付进行协商、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不影响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建议在协商过程中同步主张优先受偿权并留存证据,避免因协商周期过长导致权利过期。
- 调解确认优先受偿权需符合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院会对其合法性进行主动审查,试图通过调解方式规避期限要求、实体要求的,调解书后续可能被再审撤销,反而产生额外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