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班组中途退场,总包代付的农民工工资能算已付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2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劳务班组中途退场,总包方代付的农民工工资是否可以计入对班组的已付工程款?合同约定的“中途退场按80%结算”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280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无资质的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劳务分包工程的,属于违法分包,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依法无效,合同中约定的“中途退场按已完工程量80%结算”等违约条款也随之无效,工程款结算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按照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算。 其次,总包方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代付的工资,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可计入对班组的已付工程款:一是代付的款项确实支付给了班组所属的农民工;二是代付前尽到了必要的核实、告知义务,必要时向住建部门报备;三是不存在与农民工恶意串通、虚增工资的情形。即便班组事前未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只要代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就可以抵扣应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成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将其承包的眉山某项目水电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周某,双方签订了《水电分部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了各分项工程的包干单价,同时约定若周某中途退场,仅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结算。 2023年1月,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矛盾,周某班组中途退场。退场前因周某拖欠班组民工工资,民工集体讨薪,某劳务公司在向眉山天府新区住建部门报备后,于2023年1月19日代周某向24名民工支付工资合计646429元。后双方因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某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超付的工程款。 一审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周某已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代付的64万余元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鉴定单价应上浮20%、漏算消防取水口等零星工程费用。二审中鉴定机构出具补充鉴定意见,调整了部分工程价款。
争议焦点
- 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后,“中途退场按80%结算”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 某劳务公司代付的64万余元农民工工资能否计入对周某的已付工程款?
- 周某主张的单价上浮、漏算工程量等请求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案涉劳务合同因周某无相应施工资质,属于违法分包,合同依法无效,合同中约定的“中途退场按80%结算”的违约条款也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参照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工程款。 第二,某劳务公司代付的64万余元工资,实际支付给了周某班组的民工,目的是解决春节前民工欠薪问题,且事前向住建部门进行了报备,周某无证据证明某劳务公司与民工存在恶意串通虚增工资的情形,该代付行为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 第三,周某主张的单价上浮20%、漏算消防取水口工程费用等请求,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二审中补充鉴定调整的工程价款,应当在总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周某向某劳务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227616.29元及相应利息,支付维修费、鉴定费合计48800元,驳回某劳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280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单位而言:一是要严格遵守建筑市场资质管理规定,不得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或班组,否则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二是代付农民工工资时,要务必留存好民工身份信息、用工关系证明、欠薪金额核对记录,提前告知分包方并留存告知证据,必要时向住建部门报备,避免后续被认定为擅自支付无法抵扣工程款;三是班组中途退场时,要第一时间共同核对已完工程量并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因工程量争议引发司法鉴定增加诉讼成本。 2. 对实际施工人、劳务班组而言:一是尽量以有资质的市场主体承接劳务工程,避免因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无法主张违约损失;二是要规范民工用工管理,做好民工实名制登记和工资发放记录,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避免总包代付后被计入已付工程款,甚至因超付需要返还;三是中途退场时要主动与发包方核对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价款,若发包方拒不配合,要及时通过公证、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固定已完工程的证据,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3. 此外,诉讼中若发现鉴定意见存在计算错误、漏项等问题,要及时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补充鉴定申请,法院会根据补充鉴定结果依法调整工程价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