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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通过无当地经营许可的平台接单发生事故停运损失能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巴中(2025)川19民终6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网约车驾驶员通过未取得当地经营许可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接单运营,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无法营运,主张的停运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9民终618号生效判决解答:

认定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应予赔偿,核心判断标准是车辆及驾驶员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性活动资质,而非接单的第三方平台是否在当地取得行政许可。只要车辆依法办理了营运手续、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属于“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即便其接单的平台存在行政管理层面的瑕疵,也仅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影响民事层面停运损失的主张。

此外,关于停运天数的认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停运损失的一方需提供维修工单、维修单位证明等证据证实维修时长;侵权方若对维修时长、停运天数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必须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仅以个人经验、主观推测抗辩的,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12月15日,吴某驾驶登记在通江某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约车,在四川省通江县路段与董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

董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具备合法网约车经营许可的通江某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因该公司2024年10月起停止运营,允许驾驶员在其他平台接单,董某遂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平台)从事网约车运营。事故后车辆维修9天,董某起诉要求通江某有限公司赔偿停运损失6294.70元。一审法院结合董某的营运流水,按日均收入178.46元计算9天停运损失,加上合理交通费用,最终判决通江某有限公司赔偿1692.74元。

通江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滴滴平台在通江县未取得经营许可,董某的营运收入不合法,不应作为停运损失计算依据,且车辆维修时间过长不合理,并提交了12345官方回复截图证明滴滴平台无当地许可。

法院观点: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董某提交了机动车行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证据,足以证实其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其通过滴滴平台营运的行为属于挂靠公司内部管理及行政管理范畴,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关于维修时间,通江某有限公司仅以个人经验主张不合理,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9民终61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网约车等营运车辆驾驶员而言,务必确保自身及车辆的营运资质合法有效(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合法挂靠协议等),日常营运中注意留存完整的收入流水、维修记录等证据,即便接单平台存在行政合规瑕疵,只要自身资质合法,停运损失仍可依法主张。
  • 对交通事故侵权方而言,若对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维修时长有异议,需提前收集充分的反驳证据(如同类车辆维修时长的行业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鉴定意见、营运收入合理性的反证等),仅靠口头抗辩或主观推测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需特别注意: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间接财产损失,交强险及多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均约定不予赔付,该部分损失通常由侵权人或其用人单位承担,营运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应提前评估该类风险,可通过购买相应附加险转移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