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买手机莫名背上电子租赁债务要付全款?征和律所结合巴中(2025)川19民终6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线下购机时商家称是分期购买手机,实际却被办理了线上电子租赁协议,消费者主张未签署租赁协议、双方是买卖关系的,法院会支持吗?是否需要承担租赁物买断款的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9民终697号生效判决解答:以电子数据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消费者主张自己未签署电子协议、实际是买卖合同关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若无法举证证明存在欺诈、冒名签署等情形,也无法推翻电子协议、签收回执等书面证据的,法院会认定租赁关系成立,消费者需要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符合租转售条件的要支付买断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2024年9月,上诉人魏某称其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某某通讯店选购手机时,商家告知可以分期购机,首付仅需500元,魏某支付首付款后又被要求补足至2800元,后续按商家指示在支付宝还款。但被上诉人巴中市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双方通过原审第三人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俊新租”平台签订了电子版《用户租赁协议》,约定魏某租赁iPhone14proMax手机一台,签约价9450.6元,租期9期,首期租金1元,后续每月租金1181.2元,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天,设备自动由租转售,承租人需支付签约价扣减已付租金后的买断款。
协议签订后,巴中市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依约交付了设备,魏某在《签收回执单》上签字确认。但魏某仅支付了1301元租金后就未再按期付款,巴中市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魏某支付买断款8268元、逾期滞纳金及律师费3000元。一审中魏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判决魏某支付买断款8149.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从未签署过《用户租赁协议》,与巴中市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租赁关系,实际是和通讯店的买卖合同关系,仅欠付手机款5000元,要求追加通讯店为第三人。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电子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魏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买断款的责任;魏某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撑,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9民终697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普通消费者在线下办理手机分期、租机等业务时,务必仔细核对业务性质,不要轻信商家“分期就是买”的口头承诺,要认真查看签署的协议名称、双方主体、权利义务条款,明确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避免因疏忽背上不必要的债务。
- 签署电子合同、进行人脸识别验证时,要本人亲自操作,不要随意将手机交给店员代为操作,更不要在未看清协议内容的情况下随意签字、扫脸,防止被商家冒用身份办理租赁、贷款等业务。
- 如果发现自己被冒名办理了租赁或贷款业务,要第一时间保留好与商家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及时向平台提出异议,必要时报警固定证据,不要消极回避,等到被起诉后才应诉举证,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若确实存在商家欺诈的情况,消费者在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向商家追偿。
- 此外,本案中出租方还主张了逾期滞纳金、律师费等费用,但未得到法院全部支持,也提醒租赁平台及出租方,拟定协议时要注意违约责任条款的合法性,避免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同时要留存好律师费、损失等实际发生的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