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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钱不还无偿转让债权,债权人能申请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95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在负有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支付任何对价就将自己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执行到位,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债权转让行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9534号生效判决解答: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民法典》赋予债权人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核心救济权利,只要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且该行为实际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即可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本案中陈某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在未清偿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将自己享有的68万元到期债权无对价转让给周某,直接导致夷陵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债权经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完全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适用条件,因此两级法院均依法支持了债权人的撤销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夷陵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陈某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陈某应向服务部支付租金、违约金等共计211万余元及返还租赁设备。因陈某未履行义务,服务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陈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1月,服务部发现陈某早在2023年11月16日就与周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某甲酒店68万元装修工程款及退股款债权全部转让给周某,协议未约定任何受让对价,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该债权转让协议。一审法院支持了服务部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对陈某享有合法债权,案涉转让是抵债并非无偿。

法院观点: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夷陵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对陈某的合法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陈某在债务履行期间未主动清偿债务,反而将自身享有的68万元债权无偿转让给周某,该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周某主张案涉转让是“以债抵债”、并非无偿,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合理对价,因此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撤销陈某与周某于2023年11月1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9534号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在执行阶段遇到法院裁定“终本”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权利,应当重点排查债务人在诉讼前、诉讼中以及执行阶段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资产等行为,一旦发现相关线索,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2. 如果债务人主张转让行为是“以物抵债”“以债抵债”的,必须提供完整的债权凭证、转账记录、结算凭证等证据,证明自身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且转让的财产价值与债权金额基本相当,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偿转让,面临处分行为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3.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以自身享有的债权金额为限,对于超过债权金额的债务人处分行为,无权主张撤销;同时,债权人因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
  4. 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诉前调解等程序作出效力认定,只要该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适用条件,债权人仍有权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主张撤销该处分行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