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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建房楼板断裂致工人死亡,雇主能否要求楼板卖家担责?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5)鄂06民终12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雇员因第三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伤亡的,建材供应商是否需要在本案中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建材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6民终1235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若受害方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仅审理劳务关系项下的责任承担问题,不会直接判令建材供应商在本案中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主张建材存在质量问题,受害方或雇主可以另行提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诉讼主张权利。

其次,关于建材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主张“建材存在质量问题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一方(通常是雇主或受害方),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建材存在质量缺陷、缺陷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仅口头主张质量问题但不提交证据、也不申请质量鉴定,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若雇主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后续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事故确实是因建材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另行向建材的销售者、生产者追偿,弥补自身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张某林甲受贾某林雇佣,在湖北省老河口市某村为朱某国、陈某莲夫妇建造二层房屋。2023年12月4日,贾某林安排张某林甲在一层楼板上架设土制吊机,张某林甲操作时未佩戴安全帽,期间楼板突然断裂,吊机歪倒导致张某林甲从楼上摔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经查,案涉断裂楼板由朱某国、陈某莲向汪某康购买;案涉建房工程原由朱某国、陈某莲以单包工形式发包给钱某芝,后钱某芝将工程交给贾某林施工,张某林甲系贾某林雇佣的人员。张某林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母亲刘某风,刘某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林、钱某芝、朱某国、陈某莲、汪某康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贾某林作为雇主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某林甲未佩戴安全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承担30%的次要责任。汪某康系楼板出售方,其责任应依据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贾某林未提交证据证明楼板存在质量问题,也未申请质量鉴定,故对要求汪某康担责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认定朱某国、陈某莲建造二层住宅不存在选任过错,钱某芝已将工程转交贾某林,二人均不承担责任。最终判决贾某林赔偿刘某风各项损失共计730534.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贾某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楼板质量问题应由汪某康承担举证责任,汪某康应在本案中担责,一审责任比例过高。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贾某林与张某林甲存在劳务关系,贾某林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责任比例适当;贾某林主张楼板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6民终1235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作为雇主,在组织施工过程中一定要落实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为工人配备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装备,还要提前检查施工设施、建材的安全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和材料坚决不用,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雇主往往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若施工中因建材质量、第三人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一定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比如封存问题建材、拍摄现场视频照片、保留采购凭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做质量鉴定,避免后续因证据不足无法向责任方追偿。

第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若因第三人原因致害,受害方有权选择起诉雇主或者直接起诉第三人主张赔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若有证据证明是第三人责任的,可另行向第三人追偿,无需强行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不同法律关系。

第四,农村自建低层住宅(通常指两层及以下)的房主,虽法律不强制要求施工方具备建筑资质,但也应尽量选任有施工经验、安全管理规范的施工队伍,避免因选任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