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结束后留在出租方的设备算续租吗?能否抵扣欠付租金?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5)鄂06民终26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将租赁物暂存于出租人处未及时取回的,是否成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能否主张以该部分“占有使用费”抵销其欠付的租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6民终2672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租赁结束后暂存的设备是否成立新的租赁关系,核心考量双方是否存在续租的合意,而非仅以租赁物的占有状态作为唯一依据。本案中出租人吴某已明确发通知告知退租、租赁物可随时拉走,还出具了存放条,足以说明双方没有继续租赁的意思表示,反而达成了无偿保管的合意,因此不成立新的租赁关系,吴某无需支付所谓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
而法定抵销的适用前提是双方互负合法、到期、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因刘某主张的“占有使用费”债务本身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存在,自然不满足法定抵销的条件,其要求在本案中抵销欠付租金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与吴某长期存在互相租赁建筑设备的合作关系,2022年10月17日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底刘某欠付吴某租金190126元,另有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15日的租金3190.29元未支付。2022年10月15日,吴某向刘某发送通知,明确告知已退还刘某租赁的建筑材料,所有材料暂存于自己的院子,刘某可随时装车拉走,同时出具了存放条,后刘某未及时取回该批材料。
刘某认为吴某长期占有其建筑材料属于继续租赁,应向其支付相应租金,该债务应当与自己欠付吴某的租金相互抵销,因此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暂存于吴某处的建筑设备是否成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2. 刘某主张的债务抵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法院观点
首先,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暂存材料约定了新的租赁期间,吴某已明确通知退租、告知材料可随时拉走,结合出具的单据名称为“存放条”,足以认定双方就案涉材料成立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不成立新的租赁关系,刘某要求吴某按照原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的主张缺乏依据。
其次,法定抵销的前提是双方互负合法有效的到期债务,因刘某主张的“占有使用费”债务本身并不存在,因此不符合法定抵销的适用条件,其要求在本案中抵销欠付租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刘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支付租金193316.29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6民终2672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筑设备租赁双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办理租赁物的正式交接手续。出租方退还租赁物时,要以书面或可留存的电子方式明确告知承租方及时取回,留存好通知记录、存放凭证,避免后续被主张“事实续租”或占有使用费;承租方接到退还通知后也应在合理期限内拉走租赁物,避免自身设备长期闲置产生损耗,更无法以“对方占有设备”为由主张租金抵扣。
- 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核心前提是自身享有合法、到期、无争议的债权,若债权本身缺乏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不仅无法实现抵销的目的,还可能因抗辩不当导致败诉,产生额外的诉讼成本、利息损失等。
- 针对租赁结束后确需暂存的设备,建议双方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保管期间的费用标准、取回期限、逾期不取的处置方式等内容,从源头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若承租方确有与出租方互负的到期合法债权,也可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抵销主张,并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合法性,或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